教育部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
教基一[2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根據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等7部委《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財〔2010〕2號),為著力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但由於學校之間辦學條件、教育品質存在差距,優質教育資源不能完全滿足社會需求,産生了擇校問題,擇校亂收費問題也伴隨而生,在一些大中城市尤為突出。治理擇校亂收費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既要抓緊完善招生政策,規範招生秩序,及時制止違規高收費亂收費現象,又要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造薄弱學校,縮小校際辦學條件及教育品質差距。
1.規範招生入學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以各種學科類實驗班名義招生的行為。禁止學校為選拔學生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的行為。禁止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擇校費,堅決切斷收取擇校生與獲得利益的聯繫。
2.完善招生入學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佈情況,科學劃定學校服務範圍,公平分配優質教育資源。制定並執行把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學校招生期間必須公佈招生範圍、招生時間、招生計劃、招生程式等重要資訊。
3.加快薄弱學校建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完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的政策措施,加大改造力度,縮小薄弱學校與優質學校的差距,並努力辦出特色。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均達到當地辦學標準。
4.合理配置師資力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善教師聘任(聘用)制度,配足配齊合格教師。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整體師資水準。立足提升薄弱學校教學管理水準,建立區域內教師和校長交流制度,逐步使學校師資配備基本均衡。
5.共用優質教育資源。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確定現有優質學校輻射範圍,探索通過實行學區化管理、集團化辦學、結對幫扶等多種模式,發揮優質學校的示範引領作用。不斷提高教育資訊化的普及水準和應用水準,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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