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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非法集資須入罪
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者股票發行獲得批准等虛假資訊,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的“原始股”……實踐中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此類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行為以及應以何種罪名進行定罪處罰,實踐中存在意見分歧。
解釋第六條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非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是當前非法集資又一常見手段。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發佈非法集資廣告要擔刑責
“植樹造林,首選億霖”,出自演員葛優之口的這句廣告詞宣傳效果非常明顯。在短短兩年時間內,“億霖造林”打著“託管造林”的幌子出售林地,從群眾手中卷走16.8億元。據受騙者説,正是因為看了葛優的代言廣告,他們才毫不遲疑地將錢交給了億霖集團。
“虛假廣告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起著重要的推波助瀾作用。”王少南説,不法分子往往在宣傳上一擲千金,製造聲勢來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解釋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虛假廣告行為的定罪標準以及共犯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解釋規定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其次,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本報記者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