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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包租也算非法集資
“支援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消費”、“資本運作”、“發展三農”……
這些字眼每一個聽起來都十分地正當高尚。然而如果你一旦放鬆警惕,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據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劉冬介紹,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
王少南也坦言,發生在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別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手法隱蔽,各具特點,不僅廣大群眾難以識別,辦案部門在具體認定當中也出現意見分歧。
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述4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為方便辦案機關理解和掌握,解釋還羅列了10種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等等。
內部集資不屬非法吸儲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確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個人在20萬以上,單位在100萬以上的;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個人在30人以上,單位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個人在1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則規定為,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認為,從“戶”到“人”的悄然變化,彰顯了從嚴打擊非法集資的態度。
但解釋也特別強調,對於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為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