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節 限制和禁止開發區域
59.根據《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將全省進一步劃分成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總體要求,明確沿海地區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本區內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礦産資源(開山採石)禁採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等均屬禁止開發區域,這類區域要按規定實行強制性保護,嚴禁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活動。本區內基本農田和生態環境脆弱、災害頻發且威脅較大、水資源供給嚴重不足、環境容量較小的區域,以及入海河流河口區域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為限制開發區域,這類區域要加強生態環境整治,實行保護優先、適度開發。
第二十四節 灘塗開發與利用
60.按照依法、科學、適度、有序的原則,開發和保護並重, 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灘塗資源。實施新一輪灘塗匡圍、高標準配套和促淤保灘工程,重點在鹽城和南通境內開展灘塗匡圍,探索灘塗匡圍和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形成節約、高效的開發模式。到2010年,全省圍墾灘塗總面積40萬畝,通過新老墾區改造形成耕地28萬畝。加強對已圍灘塗配套設施的建設,根據生産與建設需要,制定達標計劃,完善供水、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使已圍灘塗儘快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節 沿海重要資源保護
61.保護海洋地質地貌資源。重點保護輻射沙洲沙脊群、龍王河口羽狀沙嘴、海島海蝕海積地形、灌河口至翻身河口貝殼沙堤、連雲港古祭葬群、連島古石刻等典型的海洋地質地貌,避免有關開發行為對鄰近的海洋地質地貌造成破壞。
62.保護海洋生物資源。深入實施海洋漁船“雙控”制度和海洋捕撈轉産轉業計劃,加大漁業資源人工放流、人工魚礁和苗種繁殖保護區建設力度,打擊濫捕等不法行為。建立和推廣生態養殖模式,減少海水養殖的自身污染。
63.保護沿海濕地資源。重點建設射陽、大豐、東臺濕地與沼澤生態系統保護區,新沂河、新沭河入海濕地生態保護系統以及長江口北支濕地生態保護區,避免海濱濕地與河口生態環境退化,並積極恢復被破壞的濕地生態系統。
64.保護珍稀動植物資源。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安全監管網路,有效保護珍稀動植物資源和典型生態系統類型,嚴格監管外來物種引入和轉基因物種擴散。在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物繁育基地和珍稀植物培育基地,對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促進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發展。
第二十六節 生態功能區建設
65.加強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重點實施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大豐國家級麋鹿自然保護區、啟東長江口北支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連雲港雲臺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等一批自然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護,以及鹽城市濕地生態恢復系統等生態功能保護區工程。建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資訊系統,實施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禁止一切導致生態退化的開發活動和人為破壞活動。
66.加快生態林帶建設。加快建設雲臺山森林保護區、射陽林場、大豐林場、東臺林場以及沿海防護林等,在海堤及灘塗地區建設生態林和經濟林帶,形成沿海自然生態防護屏障;在新沭河、新沂河、蘇北灌溉總渠、黃沙港、鬥龍港、王港河、通啟運河等主要河流兩側和水源保護區建設生態林帶,提高沿海地區森林覆蓋率,改善生態環境。
67.推進生態隔離帶建設。在城鎮和産業密集區周圍,要留有開敞式的綠色生態空間,建設生態隔離帶或生態廊道。在G204、沿海高速公路、沿海鐵路等交通主幹道兩側建設防護隔離林帶。在臨港産業集中區周邊形成生態隔離區,隔離區內限制發展海洋漁業、農牧業等産業。
第二十七節 污染防治
68.重點整治陸源污染。切實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著重控制好氮、磷、化學需氧量和石油類有機物污染,沿海陸域和近岸海域控制區的污染得到控制,沿海海域環境得到初步改善。
69.水環境治理。本區全部縣(市)城區及臨港城鎮均要建設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設施,加強城鎮污染治理,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加快臨港産業集中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現産業園區和産業集中區污水100%集中處理。嚴格控制陸域污染物排海總量,實行達標排放。針對園區産業類型,重點加強相應的重金屬和有機毒物的排放監控和治理,保證水質安全。加強近岸海域水環境治理,確保水質按功能區達標。到2010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二級)達到85%。到2015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0%。
專欄3:“十一五”沿海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項目
連雲港:灌雲縣污水處理廠(1.5萬噸/日)、東海縣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灌南縣污水處理廠(1萬噸/日)、贛榆縣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連雲港(堆溝港)化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1萬噸/日)、灌雲燕尾港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1萬噸/日)、海州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及管網擴建工程(1萬噸/日)、墟溝污水處理廠(4萬噸/日)、新浦區南城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
鹽城:鹽城市城南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 (5萬噸/日)、鹽城市污水處理城北一期工程(5萬噸/日)、濱海縣污水處理廠(4萬噸/日)、響水縣汗水處理廠(3萬噸/日)、東臺污水處理廠(2.5萬噸/日)、射陽縣污水處理廠(2.5萬噸/日)、大豐城北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1.5萬噸/日)。
南通:南通第一污水處理廠(2.5萬噸/日)、南通港閘開發區東港污水處理廠(2.5萬噸/日)、南通開發區港口三區污水處理廠(5萬噸/日)、南通開發區污水處理廠(4.5萬噸/日)、南通觀音山污水處理廠(5萬噸/日)、海門污水處理廠(4萬噸/日)、啟東污水處理廠(2.5萬噸/日)、如東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如東洋口鎮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如東洋口港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通州先鋒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通州市富民污水處理廠(1.5萬噸/日)、海安污水處理廠(2萬噸/日)。
70.大氣環境治理。制定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二氧化硫總量控制計劃。重點抓好電力、化工和建材等行業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嚴格禁止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禁止在新建、改造項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2010年前,建成一批燃煤電廠的脫硫減排項目,燃煤電廠都要建設脫硫設施;大氣環境品質保持國家二級標準。
專欄4:“十一五”沿海燃煤電廠脫硫工程
連雲港:連雲港江蘇新海發電有限公司(削減10250噸/年)。
鹽城:鹽城發電廠(削減3060噸/年)、射陽港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削減7400噸/年)、大豐熱電有限公司(削減900噸/年)、鹽城陳家港化工園熱電有限公司(削減900噸/年)、東臺蘇中環保熱電有限公司(削減780噸/年)、鹽城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削減780噸/年)、鹽城熱電聯合公司(削減840噸/年)。
南通: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削減17640噸/年)、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削減7620噸/年)、南通美亞熱電有限公司(削減1680噸/年)、通州美亞熱電有限公司(削減900噸/年)、南通新興熱電有限公司(削減900噸/年)、海門鑫源熱電有限公司(削減900噸/年)、南通江源熱電廠(削減900噸/年)、海安美亞熱電有限公司(削減900噸/年)、如東熱電廠(削減840噸/年)。
71.海上污染控制。完善港口船舶廢棄物接收處理設施,逐步實現運輸船舶油類污染物零排放;落實海上船舶溢油、有毒化學品重大污染事故的處理措施,減少災害影響;加強漁船漁港排污管理,增加漁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逐步減少漁船排污入海量;加強海上傾倒區的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
第二十八節 環境管理
72.嚴把項目準入門檻。嚴格實行開發區和産業集中區區域環評、建設項目環評、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強化環境成本意識,根據不同海域環境功能區和生態功能區設立環保準入門檻,合理引進項目和佈局産業,禁止佈局和發展高污染産業。對已有重污染企業定期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推動企業通過改進技術、工藝和管理,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對污染嚴重且治理無望的企業,必須限期關停。積極推行排污權有償交易機制,調動企業治污積極性。引導企業和園區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完善環境保護管理機制。
73.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完善全省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加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和監控,及時準確掌握和評價環境污染現狀和趨勢。建設環境污染預警和應急系統,完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的監管網路。沿海各級政府要依法強化對近岸海域功能區和生態功能區的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不符合規定的開發活動。對不符合本規劃的開發項目和開發區,應限期清理和整改。嚴格控制入海排污口數量和佈局,實施集中排放。
第二十九節 海洋災害防治
74.強化海洋環境災害應急管理。建立省市兩級海嘯、風暴潮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加快建立海洋預警預報服務業務和資訊發佈體系,及時發佈海洋水文、海浪預報資訊。圍繞海洋災害預警、響應和善後處置全過程,重點加強海洋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制定有效的應急響應機制,建設海上交通管理系統,加強海上搜救設施和搜救基地建設,提高海上搜救能力和防治海洋災害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
75.加強氣象災害防治。強化海上氣象監測,提高海洋氣象資訊收集和海洋氣象預報的能力,對重大災害性海洋天氣過程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健全海洋天氣預報傳輸網路,建立預報服務業務體系和完善的海洋氣象資訊發佈體系。
76.加強海岸侵蝕防治。加快護岸工程建設,探索海岸治理與港口開發建設有機結合的途徑,採取必要的工程和生物防治措施,保護潮灘和海堤。嚴禁開採海灘砂,必要時可進行人工填砂。改善海灘環境,防止海岸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