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效羽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3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這是繼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之後,時隔8年對該法進行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立法法作為“管法的法”,是規範國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本法律。本次立法法修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和發展了全過程人民民主,使中國立法活動在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方面前進了一大步。
第一,將“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法律。本次修訂在現行立法第五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即“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明確將全過程人民民主從理念上升為中國立法活動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之一,有效地提升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在立法活動中的地位,使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則成為貫穿立法活動全過程的基本遵循。
第二,增加全國人大代表對法律案的討論和發表意見的機會。本次明確“常委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徵求代表的意見”。這一規定擴大了全國人大內部立法活動的民主化水準。對一些涉及領域廣、牽涉利益多的法律案,多組織全國人大代表進行研讀討論、多徵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有助於增強人民代表大會對立法活動的主導權,擴大全過程人民民主。
第三,大力推進“開門立法”,提升立法活動的公開化水準。民主以公開為前提,只有公開立法才能實現民主立法。本次修訂新增系列條款,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佈立法資訊,介紹情況,回應關切;明確法律簽署公佈後,法律文本以及發佈的公告,草案的説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進一步明確地方性法規公佈後,法規、條例文本以及發佈的公告,草案的説明、審議結果報告等也要相應公開……這些新的規定,貫徹了“開門立法”的精神,使社會各方面能更快地獲知相關立法資訊,有助於社會各界參與立法、監督立法,充分發揮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載體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以點帶面”完善基層群眾和組織參與立法制度,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層觸角。本次修訂,明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將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實現“家門口的立法”。這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創新。
第五,擴大地方立法許可權。本次將設區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的事項,從“環境保護”相關事務擴展到“生態文明建設”相關事務,並明確規定有關“基層治理”事務也屬於地方立法的許可權範圍,明顯擴大了地方立法許可權,這也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的重要體現。相較于中央立法機關,人民群眾與地方立法機關聯繫更密切,參與地方立法機關的活動更便利。將基層治理相關事宜納入立法許可權,有助於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有利於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責任編輯:安然 樂水 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