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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維護國家主權必要之舉

來源:光明日報 丨 作者:畢雁英 丨 時間:2021-03-10 丨 責編:郭素萍

畢雁英  國際關係學院法學院教授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5日開幕,提請大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受到廣泛、高度關注。

近年來,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香港選舉制度漏洞,謀奪特區管治權,已成為香港一大亂源,並直接危害國家安全。筆者認為,圍繞香港選舉制度改革所引發的論爭,是誰來掌握香港管治權的重大問題,從根本上説,是國家主權是否將被架空的問題。

美國學者傅高義曾指出,港英政府被迫撤離香港時撒下了“毒丸”,侵蝕的重災區就包括選舉領域。2014年非法“佔中”、2019年“反修例”風波、2020年內外勾結策動非法“預選”的圖謀,最終都指向了香港現行的選舉制度。

事實證明,回歸後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機制缺少對國家主權、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必要保護機制,存在嚴重漏洞和缺陷,並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沒有得到重視和彌補,成為反中亂港勢力步步為營、開展奪權計劃的切入點。

“愛國者治港”原則是治理香港選舉領域亂象的良策,更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人事保障。無論是立法會議員還是特首,香港的治理者如果沒有愛國愛港的基本價值取向,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權利自由就如同無本之木,被外部反華勢力控制的“民選”列車,就會偏離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的軌道,背離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發展的目標,給香港發展帶來巨大的威脅。為確保維護國家主權這一底線不受侵蝕,確保“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得以落實,針對特區選舉制度存在的明顯漏洞和突出問題,中央有權力也有義務修改完善包括選舉制度在內的香港相關制度。

“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提出,源於實現國家統一的方案設計。香港回歸,中央收回香港管治權的本質就是要確保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統一的選舉操作,徹底背離了“一國兩制”的初衷,會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喪失賴以存在的根基。

憲法和立法法規定了國家主權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産生、組織和職權,以及特別行政區制度,屬於全國人大專屬立法事項。所以,事關國家主權的特區選舉制度改革,應當由單一制的中央立法機關通過國家立法來作出決定。

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意味著立法之時,中央就對可能出現的現實複雜形勢有審慎考慮,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的選舉制度才是合法的;激進的、暴力威脅的、有損香港穩定發展的選舉活動都背離了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改革香港選舉機制,既要不斷擴大民意代表的範圍,又要兼顧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

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要確保有機會代表國傢具體行使香港管治權的參選人具有愛國信念、符合愛國可信的標準。當前立法的迫切任務,是在選舉的實體和程式規則層面上確立可行的審查標準和運作機制,讓更多愛國者有機會參與選舉,確保香港的管治者具有愛國主義價值觀,更堅定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實際上,在“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框架下,中央給予香港的自治權,已經遠超任何西方國家政府給予其所統治地方的權力。從域外立法看,採用聯邦制或設有特別行政區的國家,無論地方享有何種程度的自治,各國中央政府在處理集權分權問題上都保留了中央隨時收回授權或增加中央權力的兜底條款。

展望未來,在香港經歷了動蕩、黑暴之後,法治愈顯示出不可替代的價值:香港國安法頒布不久,香港實現了由亂轉治;即將付諸實施的香港選舉制度改革法案,將確保管治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制約分裂勢力,探索具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使國家主權權威再次通過“愛國者治港”得到有力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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