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成為制約法治政府發展的關鍵因素
在評估體系的九個一級指標中,“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這一指標持續處於低位狀態。2015年的評估中,該指標的平均得分率為41.66%,2016年雖然有所進步,但是仍然處於所有指標的末位,得分率只有49.24%。究其原因,在於地方黨委政府對於法治政府建設仍然停留在“説起來重要,忙起來不要”的狀態。
九、 公眾獲得感不強,社會對法治政府建設水準的評價整體較低
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公眾對於政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不認同、不配合現象,究其根源一方面在於已有的制度設計未對公眾參與給予充分重視,另一方面在於對相關制度沒有遵循以人為本、便民、公開的原則。
首先,在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中,對決策依據、專家論證意見、聽證會記錄等公開力度不足,導致公眾對重大決策的認同感急劇降低。其次,執法領域,相關部門未及時梳理執法公示事項、完善執法結果公示資訊,無法滿足公眾知情權,背離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最後,依法行政組織領導的能力及水準是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因素,部分領導未能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層次上和依法行政與依法執政共同推進的角度上認識法治政府建設,不利於提升公眾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參與積極性和獲得感。
針對評估中發現的上述問題,評估報告提出了九項建議:
(一)加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
(二)通過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實現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的突破;
(三)加強微觀制度建設,切實提高規範性文件品質;
(四)構建有效工作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
(五)落實執法責任制,強化執法監督平臺的功能,著力解決行政執法不作為;
(六)全面推進政府資訊公開,加快數據開放進程;
(七)加強資訊化手段的應用,提高便民性;
(八)落實問責制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
(九)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2013年至2016年連續四年的評估結果顯示了地方持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不懈努力。面對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這一目標,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法治政府建設中存在的短板和制約性因素,對症下藥,切實解決法治政府建設動力不足的問題,真正向如期建成法治政府這一目標邁出堅實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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