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政執法、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兩項指標仍然不及格
對九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進行橫向比較可以發現,不同指標之間的得分率存在著較大差異。根據得分率從高到低排列,最高的是“政府資訊公開”,得分率達到77.14%;排在第二位的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得分率為76.23%;排在第三位的是“行政決策”,得分率為68.87%;排在第四位的是“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得分率為68.10%;排在第五位的是“監督與問責”,得分率為68.02%;排在第六位的是“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得分率為64.89%;排在第七位的是“政府制度建設”,得分率為63.45%。上述七個一級指標得分率都在及格率(60%)以上。兩個一級指標的得分率則在及格率之下,分別是:“行政執法”,得分率為57.93%,“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得分率為49.24%。得分率最高的“政府資訊公開”和得分率最低的“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之間相差了27.9個百分點。
五、 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的“最後一公里”現象需要關注
現階段,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某些方面的微觀制度仍然缺失,其原因正是制度建設中存在的“最後一公里”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本次評估的結果顯示,在制度建設這一指標下,部分地方政府仍未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式進行建章立制;部分城市雖然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式做出了專門規範,但仍存在制度內容陳舊、更新不及時、缺少實效性和針對性等問題。儘管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已經提出有十餘年,但仍有3個城市在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式方面得了0分。
六、 工作機制缺失,使得制度難以落地
與此同時,很多法律制度無法落實的原因在於缺乏必要的工作機制。“行政決策”一級指標的評估結果顯示,因為對於“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界定不清,直接影響到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的落實。大多數城市中,能夠嚴格按照“五步”程式進行決策的事項少之又少,甚至有些政府職能部門全年沒有一件事項納入重大決策程式。大量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本應作為重大決策卻沒有被納入,這對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的實施效果造成嚴重影響。
七、 行政不作為現象嚴重,法律實施效果不佳
本次評估結果顯示,儘管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政策及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但相關制度的實施卻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一方面,行政不作為現象較為突出,執法監督流於形式,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律的權威,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詬病。另一方面,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修改、清理尚未實現常態化,民主化和開放性均嚴重不足,導致實施過程中存在依據不明、權責衝突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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