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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高校智庫與政府健康互動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報 | 作者: 劉亮 盧莉莉 | 時間: 2016-11-03 | 責編: 毅鷗

第二,加快政府配套機制建設,完善高校智庫建設法律法規。政府對於高校智庫的支援主要體現在完善相關法律方面的規定。因此,政府應當努力爭取在高校智庫發展剛剛起步的階段及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規範其發展,促進高校智庫積極參與政府的決策諮詢事務。如補充對高校智庫的捐助條例,促進高校智庫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改進高校智庫的進入登記制度等。另外,政府可以優化內部嚴格的決策建議體制,打開政府決策建議的大門,逐步讓高校智庫滲入決策中心,拓寬決策建議體制與管理體制的道路。

第三,建立合適的評價指標,完善多元智庫評價體系。客觀、公正、科學、系統的智庫評價體系,既要明確智庫評價的最終目標,又需反映智庫目標和運作之間聯繫的指標體系。為了準確地考核、評價高校智庫,可以設立獨立、非營利性的公共評估機構,評價標準不是簡單地看智庫的人員、設備規模,也不單獨關注批示文件的數量,而以研究成果的實際應用率、同行競爭力、社會影響力等為評價重點,完善多元智庫評價體系。另外,對高校智庫的研究成果,不應由政府評審佔據主導地位,而是應該採取全方位、多元化的綜合評價方式,包括同行、外部專家組、縱橫向比較等。研究成果的評價應該採取公開的方式進行,以確保評價程式和評價結果的公平公正。

第四,高校智庫應正確定位,保持良好的獨立性。高校智庫的顯著特徵之一就是獨立性,獨立性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研究成果的品質。一方面,高校智庫應積極履行自己教學育人和科學研究的基本職能,並盡可能地保持價值中立與獨立思考的學術研究品格,研究工作不受外部因素干擾是保證研究成果的客觀性與科學性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為了向政府提供科學咨政服務、産出公共思想和知識,我國高校智庫還要以服務於政府的對策性問題、政策性問題和戰略性問題研究作為主要研究任務,堅持服務理念,樹立為社會、政府和人民服務的意識。可以建立確保高校智庫研究獨立性的相關制度規定,以約束某些政府部門對高校智庫研究進行的一些不合理干預,為高校智庫獨立開展研究營造良好的氛圍和環境。

第五,借助市場經濟規律,營造高效的供需市場。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智庫項目負責人詹姆斯·麥甘將智庫和政府決策高層的互動結構稱為“思想的市場”,高校智庫的研究成果多以研究報告、建議書等形式呈現。研究成果的本質是商品,所以政府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購買方式獲取智庫的研究成果,這樣能極大地調動高校智庫政策諮詢和研究的積極性。作為智庫産品的購買方,政府要從傳統經驗主義式的決策中擺脫出來,認識到高校智庫對於政府科學施政的重要意義,並對智庫提供的産品是否滿足需求做出科學判斷,有效保障自身利益。作為研究産品的提供方,高校智庫需處理好長期戰略研究和短期對策研究的關係,既要做到立足當下,解當前之急需,同時也要著眼長遠,提出戰略性、前瞻性的課題,生産出滿足政府決策需求的諮詢建議或報告,向政府提供優質的研究成果以獲得相應的資助來維持自身運營。

總之,我國高校智庫與政府通過合作整合優化資源以彌補各自資源要素的短缺,建立健康的關係,在“知識”與“權力”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彌合追求真理的學者與追求進步的決策者之間的鴻溝,既有利於更好地實現自己的價值追求,即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置於一切利益之上,以推動政治進步、增進社會福祉為己任,也是雙方和睦共進的發展需要,有利於提升我國整體“軟實力”。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東吳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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