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種進步
中國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也不是單純為體現法治文明,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減少死刑適用,有助於引導民眾樹立現代化的法治文明觀。
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動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懾力的考量,而這背後則是強大的民意支撐。在中國,大多數民眾心裏依然將死刑視為震懾犯罪的必要機制。對他們而言,考慮的不是法治的文明與否,而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心理訴求,以及預防犯罪的現實需要。
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著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體現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價值追求,同時也立足於國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進步。【詳情】
不會影響犯罪治理
此次擬取消的死刑中,最容易引起爭議和擔憂的,是取消組織和強迫賣淫罪的死刑。這兩個罪名一般也屬於非暴力性犯罪,但由於其保護的對像是弱勢人群,而且犯罪本身有傷社會風化,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會擔憂,死刑取消後會不會出現犯罪反彈。
刑罰的設計,總是帶有預防和震懾犯罪的意圖。但人類的歷史證明,刑罰並非越嚴厲就越有威懾力。在現代犯罪形態多樣化的複雜社會,犯罪的防治需要綜合治理,片面強求死刑對犯罪的預防效果,有時可能適得其反。
因此,對於犯罪治理而言,關鍵的是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懲治的刑罰上銜接有序,在具體的刑事司法中能夠實現常態化追訴,就不會妨礙對犯罪的治理。【詳情】
體現“科學立法”精神
如學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廢除,取決於民族心理對於公正感與人道發生衝突時的取捨。即便我們暫時不能廢除死刑,但至少可以從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漸削減死刑罪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提倡廢除死刑的同時,要求那些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因此,取消死刑註定是一個漸進實施的過程。
減少死刑罪名無損於法治的威懾力,死刑絕不是越多越有威懾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執行就將無可挽回,錯案冤案又絕非罕見。科學立法要重視立法懲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視懲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僅要體現在安全生産、公共安全之類的立法項目中,同樣應該體現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則裏。【詳情】
讓刑罰更加人性化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更加人性化和以人為本還反映在其他一些修改上,如草案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等做出的修改,規定將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視為犯罪對待,即反映了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的加強,同時也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這類犯罪的發生,有利於減少這類犯罪現象。
再如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修改,取消對數額的具體規定模式,看起來給了司法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使刑罰能夠更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不斷發展提高的國情與對貪污受賄犯罪行為的責任追究,更加有利於使刑事審判做到“罪刑相適應”,實現司法的公平、公正,既懲治罪犯,有利於罪犯服判、服法,進行改造,有利於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産的安全。
也許有一天,我國會完全取消死刑刑罰,但是目前還不行。現代國家進行有關立法,既有對國外有關立法的借鑒,但更多是考慮符合本國國情,既有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但更多是顧及當下的廣大民意。國家維護人權與刑罰保留死刑並非是絕對對立的。這次成功地取消9個死刑罪名後,我們還有46個死刑罪名,繼續有步驟、有計劃地削減死刑,仍然任重道遠。【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