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行政主導的立法模式將成為歷史
長期以來,在政策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政策的問題上,社會各界爭論不休。之所以會出現這個問題,就是因為在改革的過程中,形成了一套行政主導的改革邏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將這種邏輯表述為,“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譬如,為了加快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步伐,1994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徹底改變了建國以後長期實行的財政計劃體制和稅收包乾體制,這項改革給中國的經濟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直到今天,這項改革決策仍然在發揮著重要作用。儘管我國在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改革領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是,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實際上就是要改變傳統的思維定勢,破除傳統的路徑依賴,把中國的改革納入法治的軌道。它的重要意義就在於,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籠子裏”。【詳情】
依法治國是實現有效政府治理的保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第一次在黨的綱領性文件中明確提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瞭方向。
要依法制約政府的經濟財政社會等一系列履職行為。例如,政府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治理,必須依靠法律和制度、堅持依法治理基本方式。特別是當前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時期,要協調好各種錯綜複雜利益關係,如李克強總理所説,“觸動利益往往比觸及靈魂還難”,這就更迫切要求在法治框架內,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來突破利益固化藩籬。
堅持依法治國,運用法治方式與公開透明性有著內在聯繫。通過資訊公開建設透明政府,與當今大數據時代發展要求基本相容。也只有公開行政權力運作流程和結果,讓權力機關和社會公眾公開監督,依法治理才能真正落實。【詳情】
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路徑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國包含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內在統一性。國家治理能力的一個基本點是對國家制度和法律的執行能力。堅持依法治國是黨和國家機構提升現代化國家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徑。
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提升黨的執政能力,不能脫離依法治國根本路徑。現階段存在的發展問題表明,制度執行能力成為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的重要影響因素。“沒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難以發揮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為此,要善於運用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治理國家,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和法律優勢轉化為治理國家的效能,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準。
提高國家機構的履職能力,也不能脫離依法治理基本方式。堅持依法治國是確保科學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整體協同實現的主動脈。當前,更嚴重的是在經濟社會等領域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各類行為。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國家機關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恰好成為約束公共權力的根本方式。立法機關要科學民主立法修法和提高立法品質,行政機關要嚴格執法和建設法治政府,司法機關要提升公正司法能力,違法行為要得到責任追究,所有這些都必須在憲法和法治軌道上運作。脫離了這一基本軌道,就與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背道而馳。【詳情】
讓司法及其改革走在法治的道路上
本輪改革將司法納入到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之中,不再奉行司法工具主義,轉而強調司法本身的價值,意圖觸及司法工作本身、遵循司法規律、用司法支撐法治國家。改革措施務必要做到于法有據、改革內容務必要符合憲法法律要求。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採用的是法院獨立的説法。這就意味著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僅要忠實于法律,還要對審委會、院長、庭長等法院內部組織和個人負責,無疑與以主審法官負責制改革為代表的本輪司法改革措施相矛盾,不利於改革的依法推進。
憲法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採用列舉的方式排除了上述主體的干涉。事實情況是,黨和人大不僅有干涉,而且在一些具體案件上的干涉有無視法律規定、僅憑個人意志改變判決結果的傾向。雖然中央能夠要求人大用監督和糾正的方式來預防司法不公和腐敗、要求地方黨委不插手個案只在大方向上進行領導,但從法治的途徑,我們認為可以參照1954年憲法“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的規定修改本條,使黨和人大通過將其意志反映在憲法法律中並監督確保其實施來領導司法,排除個案中法外因素的干擾。
因此,要想在改革的深水區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堅實有力的行在路上,就要使司法改革能夠在憲法法律的框架內穩步前行,最好的做法就是抓緊修改與改革相衝突的憲法法律,這也是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應有之義和要求。【詳情】
先法治後民主也許是建設法治中國的一條佳徑
民主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民主就沒有良法,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對民主的法律保障,同時也是實現民主的合法途徑;法治與民主相互融合,法治體現或本身就包含了許多有關民主的內容,法治通過大量包含民主內容的法律的實施得以實現,法治對民主又有一定的規範作用,民主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式等,沒有法治的民主將是無政府主義,是暴民之治。民主的程度往往決定了法治水準的高低,民主可以促進法治的進步,民主程度越高,法治水準往往也越高,反之,如果民主突破現行憲法法律,民主就有破壞法治的可能,但在不違反現行憲法法律的前提下,民主的進步會不斷提升法治水準。
在部署中國民主與法治的建設過程中,法治應當先行,民主應當緊隨其後。中國當前民主法治建設的主要問題是憲法法律的實施問題,或者換句話是有法不依的問題。有法不依主要表現在有權有錢的人超越法律,不遵守法律,權錢結合。為什麼説民主要緊隨其後跟進呢?法治先行並不等於不要民主,如果民主不跟進,民主就會制約法治的推進。民主的跟進可以提升法治的認受性、科學性、可行性,可以提高法治的品質,防止法治轉變為集權或獨裁的工具,防止法治蛻變為惡法之治。
民主與法治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正確處理好民主與法治的關係,先法治後民主也許是建設法治中國的一條佳徑。【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