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從白雲山機場高速黃石南入口,到王山路與翰景路交界路口,再到中山立交、天河立交和廣州大道五仙橋,在流浪人員所有可以休息的地方,都或者被圍上了鐵絲網,或者固定上了水泥錐。
而在深圳羅湖區,如果流浪乞討、露宿人員出現在主幹道(嚴管路)、次幹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根據市容環境綜合考核實施方案,城管們會受到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懲罰。
就這樣,在深圳廣州這兩座最早進行改革開放的南方城市裏,我們又看到了對特定人群的限制性規定。
據了解,深圳市目前從事流浪乞討人員約兩萬餘人,其中90%以上的乞討人員把乞討當成是謀利的手段;在嚴格意義上符合救助對象的,只佔10%。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鄒平學認為,不能因為乞討中有一些違法行為,就剝奪公民乞討的權利。應把“乞討行為”和“乞討中的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擾亂社會秩序的乞討行為可以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合法乞討行為,哪怕職業乞丐的個人權利,都應當得到尊重、包容和保障。是否允許乞討乃至“職業乞丐”的存在,從一個側面看出一個城市的寬容度和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深圳律師張健也認為,“行乞者和普通市民一樣,也有受到尊重的權利。從職業選擇的角度來説,行乞也是他們的權利和自由,只要他們沒有觸犯法律和擾亂社會秩序,政府就不能夠對他們進行強制勸返和分流安置。”
正如我們不能禁止人們主動的贈予,不能禁止善意的募捐,那麼我們為什麼要禁止主動的乞討呢?這大多是出於以下三方面原因。
1,錯誤的城市環境管理概念
那麼有關部門為什麼容不得乞討?一個習慣性的説法是,有礙觀瞻,影響市容,嚴格來講,就是妨礙了公共利益。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講師趙永紅曾經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當一個人的乞討行為對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時,這種行為就應受到限制。這無可厚非,但是城市形象和文明水準應當體現在市民安居樂業,經濟欣欣向榮,文化繁榮昌盛,但似乎在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裏,乞討者的數量減少了,就代表了城市的社會福利、救助體系、失業率問題改善了,自己的政績就提高了,城市市容就“美觀”了。甚至久了,這樣掩耳盜鈴,追求表面功夫的做法成了一種理所當然,成了許多城市管理者的“潔癖”。實際上,一個城市的乞討者的多少往往反映了一個城市失業率的高低、就業指導水準的高低、社會福利與救助系統的完善與否。我們應該通過提高這些方面水準,來達到減少城市中乞討者數量、提高城市宜居環境和居民生活水準的目的。澆築水泥錐的舉動,是錯誤的管制思維的體現,這才真正是在傷害一座城市的形象。
2,唯GDP的城市發展思路
從近年來城市的發展思路上,我們不難看出,無論是深圳等地進行産業化升級的“騰籠換鳥”,還是北京等地利用戶籍制度來“擠出”低收入人群。背後都有一個唯GDP的城市管理理念。但是,城市不是專供VIP享受的高檔會所,奉行“衣冠不整者莫入”,城市的發展離不開多樣化的産業發展以及多元化人群的貢獻。過於追求“潔癖”、追求“高速”、追求“大投資”和總部經濟的城市管理思維,本質上折射出管理者的政績觀發生了扭曲,中小企業、低層次勞動力、流浪者的權益往往被城市發展的“大戰略”所綁架,顯得無關緊要甚至格格不入。這往輕裏説是褊狹與小氣,往重了説則有侵犯公平等權利之嫌。[詳細]
3,社會救助制度缺失。
一座現代化城市,對生活在這座城市的流浪人員,既不應該驅逐,還應該積極進行救助。2003年8月1日,國務院發佈《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佈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這標誌著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關懷的“救助制”所取代。《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可到救助站求助。民政部門應組織流動救助服務隊上街實施主動救助,對於諸如在天橋底、車站旁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勸導,指引其進入救助站。正是因為我們的社會救助體制不完善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才導致了流浪人員在城市中的增加;正是因為社會救助的孱弱,流浪漢在城市之中才找不到棲身之所,才會躲在天橋下面,被城市的管理者認定為“影響市容”、“不利於穩定”。可以説,剷除水泥錐容易,讓權力擁有一顆對流浪人員的人道之心,並建立健全整個社會的救助體系難。[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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