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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對個人違規投放垃圾先書面警告 再犯罰款

發佈時間: 2020-05-07 | 來源: 北京日報 | 作者: 金可 | 責任編輯: 呂欣

原標題:北京:對個人違規投放垃圾先書面警告,再犯罰款

資料圖。饒強/北晚新視覺供圖

5月1日起,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正式施行。5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市城管執法局將集中開展為期三個月的生活垃圾分類專項執法行動。

市城管執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專項執法行動中,城管執法部門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重點檢查社會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情況。執法部門將嚴厲查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四個環節的違法行為,重點查處生活垃圾混堆混放、收運企業混裝混運等行為。對於居民未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違法行為則採用教育勸阻、書面警告與執法處罰相結合的方式,重在引導。

目前,該局已編寫完成《生活垃圾分類執法工作手冊》,下發全市城管執法部門並開展相應執法培訓。手冊從餐飲經營者、居住小區垃圾分類執法工作規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執法工作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確定等七方面,細化和明確生活垃圾專項執法流程、執法案由和裁量基準等內容。其中,分別針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消納處理、運輸、再生資源回收環節制定了4種執法檢查單,明確了35個生活垃圾執法檢查項目。

《條例》規定,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傾倒垃圾,不得亂堆亂放;應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單位違反該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違反規定的個人,“教育在先、懲戒在後”,先進行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城管執法部門將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條例》還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北京日報:記者 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