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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起集貿市場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

發佈時間: 2020-04-16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王薇 | 責任編輯: 呂欣

5月起集貿市場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

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監督檢查 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膠袋將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進入倒計時。昨天,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條例”,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該局將依法把北京市“塑膠袋”管起來,嚴格塑膠袋監督管理。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嚴禁銷售、使用超薄塑膠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等行為都在監督檢查的範圍之內。

新版“條例”中不僅關注到了垃圾分類,更提出了減量化,對於市場上塑膠袋的提供和使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規定,禁止在本市生産、銷售超薄塑膠袋。超市、 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如果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膠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昨天,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表示,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該局將依法開展對本市塑膠袋生産企業以及商場、超市、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監督檢查,嚴格塑膠袋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介紹了本市商品零售場所涉及塑膠袋使用和銷售的具體要求。

禁止在本市生産、銷售超薄塑膠袋。禁止生産、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膠袋。同時商業企業和生活消費品、生産資料市場中的經營者在經營中使用的塑膠袋必須印有本企業或者所在市場的名稱。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內的經營者銷售和使用塑膠袋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指定櫃檯或者攤位集中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合格的塑膠袋。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膠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膠購物袋價格,但有四種情況不得出現:低於經營成本銷售塑膠購物袋;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膠購物袋;採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膠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膠購物袋。

據了解,我國自2008年6月1日起開始實行“限塑令”。2007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産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從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禁止生産、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膠購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購物袋。“限塑令”實行12年後,北京大型商超基本已實現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但集貿市場、早市等商品零售場所免費提供塑膠袋甚至是超薄塑膠袋的情況仍然存在。(記者 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