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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有關負責人詳答《黨內監督條例》如何修訂

發佈時間: 2016-11-14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問:《條例》專辟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如何理解作出這樣的規定?

答:《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重要突破,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於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是黨章賦予的重大職責。《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列專章,全面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這是對黨章要求的具體化和細化。

第二,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自上而下監督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在黨內監督中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切實把握好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關係,實現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高度統一,始終做到“四個服從”,特別是全黨服從中央,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和黨的集中統一。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來自於各級黨組織,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就要從黨的中央組織做起。《條例》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黨的中央組織帶頭履行監督職責,這是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強化自上而下監督,提高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關鍵所在。

第三,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對全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的中央組織在領導監督、開展監督的同時,本身也要接受監督,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首先要做到。對此,《條例》分別對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身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從近年來查處的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劃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壞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內監督不力的問題突出,嚴重損害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嚴重損害中央權威,教訓極其深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越大、影響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覺接受監督。

問:《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答: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少數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覆強調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十八屆三中全會還就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上海、廣東等地推進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經商辦企業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風成于上,俗形于下。實踐證明,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幹部能夠發揮引領示範和標桿榜樣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自身做起,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開始,在方方面面身體力行、率先垂范,贏得了黨心民心。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之所以能取得實效,全面從嚴治黨之所以能夠取得今天的成就,中央領導同志把自己擺進去,從自身做起,發揮了巨大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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