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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有關負責人詳答《黨內監督條例》如何修訂

發佈時間: 2016-11-14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問:《條例》修訂過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修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領導本身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三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同時抓住“關鍵少數”,將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四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五是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總結實踐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

問:新修訂的《條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為什麼要這樣修改?

答:這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體例上改變了以前監督主體與監督制度分別規定的做法,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以監督責任為主軸,針對不同主體,明確監督職責,規定具體制度,以實現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監督措施的有機統一。二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突出領導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同時抓住“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四是在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的劃分上,專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充分體現黨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對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等。五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統地總結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方面的有效實踐和成功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上升為制度規定。六是在監督方式方法上,強調加強黨組織的日常管理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實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七是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強調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要求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以倒逼更好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倒逼監督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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