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定義困境兒童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二、哪些權益要保障?
1、保障基本生活
(1)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
(2)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3)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準。
(4)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實施臨時救助時適當提高救助水準。
2、保障基本醫療
(1)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
(2)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3)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4)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全額資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強化教育保障
(1)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
(2)對於殘疾兒童,建立隨班就讀支援保障體系
(3)對於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4)支援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
(5)支援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4、落實監護責任
(1)對於孤兒,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
(2)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3)對於兒童生父母、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4)對於被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
(5)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
(6)對於依法收養兒童,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5、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
(1)對於0—6歲的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2)對於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範圍。
(3)支援兒童福利機構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
(4)優先保障殘疾兒童康復等服務需求。
三、保障工作體系如何建?
1.構建縣、鄉鎮、村三級工作網路
2. 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3. 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4. 鼓勵支援社會力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