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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堅持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主線,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教育,積極推進稅收志願服務活動,逐步建立稅務系統志願服務體系,增強稅務幹部社會服務意識。加強稅務文化建設,引領稅收事業發展共同願景,在稅務部門形成善於學習、勇於創新、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為全面完成各項稅收任務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提供了強有力的精神支撐。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表彰宣傳了鄧波、劉國江、蔡京堂、劉豐收、蔣海泉等一批先進典型。在2009年中央文明委舉辦的第二屆全國文明單位評選活動中,稅務系統有183個單位和354個單位被授予“全國文明單位”、“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分別佔受表彰的單位的13.63%、15.02%。

四、廉政建設

稅務系統堅持把反腐倡廉建設與稅收工作緊密結合,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穩步推進懲防體系建設,紮實開展內控機制建設,從體制機制上構建“大預防”格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的意見》,堅持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不斷增強。強化監督檢查促進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圍繞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深入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以權力制約和落實責任為核心,以源頭防控腐敗風險為目標,率先在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和稅務系統推行部門內控機制建設。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認真落實“一崗雙責”、“一案雙查”等制度,加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力度,推動反腐倡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通過上下共同努力,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政風行風建設不斷加強,為稅收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和紀律保證。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徵),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征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煙葉稅。其中,少數地區的耕地佔用稅、契稅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負責代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稅務組織機構

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1994年,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同時,為了適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需要,我國對稅收管理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設區的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國家(地方)稅務局系統依法設置,對外稱謂統一為國家(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國家(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級次、行政(經濟)區劃或隸屬關係命名稅務機關名稱並明確其職責。各級稅務局為全職能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區(市、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縣(旗),縣級市、地級市城區的行政區劃設置,地級以上城市的區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稅務分局、稅務所為非全職能局(所),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較大縣的城區、管轄五個以上鄉鎮(街道)的可設置稅務分局。管轄四個以下鄉鎮(街道)的機構稱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稽查局是各級稅務局依法對外設置的直屬機構。地級市的城區如有需要,可以設置稽查局,城區稽查局視不同情況既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跨區設置。

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及以下國家稅務局系統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37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82個直轄市區局、159個副省級城市區局、899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2033個縣(市、旗)局,另外設置有3414個稽查局、直屬分局等直屬機構,10193個稅務分局、稅務所等派出機構,4346個資訊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地方稅務局系統共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25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73個直轄市區局、94個副省級城市區局、586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1932個縣(市、旗)局,另設置有5186個稽查局、直屬分局等直屬機構,16373個稅務分局、稅務所等派出機構,2190個資訊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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