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舟山市發佈《關於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條件的通知》(不含普陀山鎮,下同),一起來看具體內容。
一、放寬合法穩定住所人員落戶。在城鎮地區租賃住宅商品房屋、按規定在住建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後滿6個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轄區(縣)城鎮地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員,經房屋權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宅商品房屋處落戶,也可在租賃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區公共集體戶內落戶。
二、放寬合法穩定就業人員落戶。與用人企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並繳納社保的人員,且年齡在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的,可以在就業地城鎮地區落戶。
三、放寬親屬投靠人員落戶。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對父母的年齡限制;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父母的,放寬至未婚子女。放寬市內遷入投靠對象範圍,被投靠人是城鎮地區家庭戶戶主的,投靠對象放寬至戶主的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直系親屬、子女的配偶。
四、實行居住證轉戶籍制度。建立居住證與落戶有效銜接機制,持有擬落戶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戶。
五、深化居住證互認轉換。實施居住證件互認,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且在我市範圍內實際居住地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即可在我市申請居住證互認轉換。實施居住登記時間互認,凡在浙江省範圍內累計連續居住登記滿6個月(除《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有特別規定外),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且在我市範圍內實際居住地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其他注意事項
上述人員辦理落戶時,戶口登記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城鎮地區合法穩定住所、城鎮地區家庭戶親友處、單位集體戶、人才市場集體戶、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社區公共集體戶的順序依次確定。
本通知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本通知所稱城鎮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方。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關戶口遷移登記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 舟山市人民政府網站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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