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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餐飲店給拉客司機回扣被罰百萬?官方:案件將進行聽證
發佈時間 | 2024-07-21 16:14:42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近日在社交平臺發佈一份福建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告知書,該區一家小飯館收到了高達百萬的“罰單”。

  涉事店主7月20日告訴澎湃新聞,目前門店已處於停業狀態,他對該行政處罰不服,已經向相關部門申請聽證。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案件正在進入聽證階段。

  告知書顯示,被行政處罰的對像是思明區的帥帥鮮餐飲店,該店涉嫌實施商業賄賂一案,已調查終結,處罰時間是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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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偉公佈的行政處罰告知書。

  天眼查資訊顯示,帥帥鮮餐飲店成立於2024年2月,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規模為“微型”,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內容為“熱食類食品制售(不含燒烤)”,目前仍是存續狀態。

  告知書內容為:“經查,你店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存在如下行為:1、通過向司機支付載客到店消費回扣的方式,引導後者將乘客載至你店經營場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採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應違法所得無法確定。”

  告知書載明,該店通過向司機支付載客到店消費回扣的方式,引導後者將乘客載至店舖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採用財物手段賄賂利用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的違法行為。

  店舖安排藍某某等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違法行為。未依法採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綜上,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參照一般情節的裁量幅度,擬對該店採用財物手段賄賂利用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的違法行為,予處以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擬對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違法行為,予警告處罰;擬對未按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罰。

  該告知書載明:“你店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並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份告知書在網路引發不少“小過重罰”的討論。

  涉事店舖“帥帥鮮餐飲店”法定代表人師新帥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平時在修車,這家店舖今年2月份才開業,主要是其他股東在負責運營,對於店舖和司機之間的“消費回扣”情況不太了解,7月8日收到這張處罰告知書。

  他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太重了,並不合理,目前已經申請了聽證程式,“本來這個月29日聽證,現在又延後了”。

  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證實了確實存在上述告知書。他表示,“這是行政處罰告知書,還不是決定書。目前案子還未辦結,還處於聽證階段。”對於更多的案件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商家有申訴的權利,但案件具體情況不方便細説。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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