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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串房”甲醛超標 租客如何維權?
發佈時間 | 2024-07-21 14:15:58    

   看似精美、嶄新的出租房,卻是用的極其劣質的裝修材料和傢具。近期,租房市場出現的“串串房”亂象引發眾多網友關注。“串串房”,也被稱為“陷阱房”“販子房”,是指炒房客以低價收購舊房子或者毛坯房,用極度節省成本的方式對房子進行裝修,之後作為精裝修房高價租售。據了解,此類“串串房”容易含有甲醛、苯等有害物質。而長期生活在甲醛濃度超標的房屋或者處於苯的氣味環境中,可能會出現頭暈、頭痛、流淚、噁心嘔吐、咳嗽胸悶等情況,嚴重的甚至可能誘發白血病,因此,“串串房”也被稱為“白血病套房”。

  《法治日報》記者在某社交平臺搜索“串串房”字樣,有不少網友爆出自己疑似租到“串串房”的經歷。那麼,如何避免租到“串串房”?如果不慎租了此類房屋,應如何維權?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巧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租客應充分了解房屋的環境品質,在簽訂租房合同時,通過明確房屋環境品質標準、檢測義務、違約責任等,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出租房甲醛超標引發身體不適

  王某是一名在濟南打工的年輕人,辛苦工作一天后,希望有一個舒適的棲息之所。為此,王某貨比三家,最終選擇承租黨某的公寓房。2023年4月30日,王某與黨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押金1500元,租金共計4500元。租期一年,租金按季度支付。合同簽訂後,王某入住該房屋。

  入住不久,王某便身感不適,身上起了許多紅疹。王某懷疑承租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于2023年7月19日自行委託某鑒定機構對租賃房屋進行甲醛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案涉房屋甲醛超標,王某遂與黨某協商解除合同,退還押金和租金。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王某便搬離案涉房屋,黨某也已將案涉房屋另行出租。

  越想越氣的王某一怒之下將黨某訴至槐蔭法院,要求黨某退還押金、租金並賠償人身健康損害費5000元及檢測費500元。

  黨某辯稱,該鑒定係王某自行委託,不認可其主張的甲醛超標鑒定結論。身上起紅疹的因素有很多,並不能確定是租住的房屋導致的,不同意退還和賠償各類款項。

  租房存在品質缺陷可解除合同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的核心義務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賃用途,具有使用、收益價值的租賃物。在租賃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情況下,出租人應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品質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為了保證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在租賃物具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缺陷時,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對租賃物有瑕疵是明知的。

  本案中,王某和黨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應屬有效。雙方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黨某應當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若房屋室內甲醛超標、空氣品質不合格,危及承租人身心健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若因甲醛超標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以出租人交付房屋影響安全、健康為由,要求房東退還剩餘的租金及押金,支付違約金或侵權損害賠償金,並支付房屋空氣品質不合格而産生的檢測費用。

  “關於租賃房屋缺陷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按照租賃合同的性質,出租人有義務向承租人提供可以安全使用、收益的租賃物,當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存在安全品質缺陷時,出租人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安全品質瑕疵造成承租人或者使用人的人身損害,承租人可以選擇要求出租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構成了合同關係和侵權關係的競合,承租人可以擇一選擇。”李巧英説。

  如何認定因果關係成維權難點

  在此類案件中,如何認定案涉房屋甲醛超標、當事人身體不適與涉案房屋甲醛超標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當事人維權的難點,也是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

  在李巧英看來,甲醛超標的事實應被法律所認定,才能切實保障承租人的權益,而認定的方式毫無疑問需要通過甲醛檢測,甲醛檢測看似簡單,但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式等要求,將難以達到維權的目的。“空氣品質數據是動態的,會隨著時間推移而不斷發生變化。作為承租人,一定要注意及時留存相關證據。對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時,雙方均應在場。若出租人拒絕到場,需保留通知出租人到場的證據,如微信、短信、通話記錄等等,表明曾通知過出租人。檢測過程中,儘量全程錄音錄影,同時注意檢測程式要規範。在這類訴訟中,出租方自認空氣品質存在問題的書面材料、錄音等證據尤其具有證明力,承租人應著重收集整理。”李巧英説。

  另外,李巧英認為,承租人身體不適與承租房屋甲醛超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較難證明。對此,承租人應在承租案涉房屋期間前往醫院進行診斷,提供由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

  本案中,王某出示的檢測報告雖係其自行委託檢測,但一定程度可説明房屋存在甲醛、苯、甲苯等含量超標的高度蓋然性。王某在起訴前已自行搬離房屋,黨某也已將房屋收回並再次出租,且收回房屋後未及時再對房屋空氣品質進行檢測,致使房屋喪失了重新鑒定的條件,導致涉案房屋是否存在甲醛、苯、甲苯等含量超標處於無法查明的狀態。

  最終,本案經過法官充分地釋法明理,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一致:案涉租賃合同解除,黨某當庭向王某支付各項費用合計3000元,王某當庭撤回起訴,糾紛最終得以化解。

  租賃合同應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在房屋租賃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常常存在將房屋裝修後快速對外出租的情況,而沒有設置合理期限或者採取適當措施凈化房屋內的空氣,最終導致出租房屋內甲醛等有害物質超標,危及承租人身心健康現象時有發生。

  李巧英錶示,出租人應秉持誠信原則,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滿足法定及約定標準的房屋。同時,租客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明確房屋環境品質標準,在租房合同中,租客應要求房東明確房屋的環境品質標準,可以要求房東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或證明文件。其次,應約定檢測義務,在合同中約定房東有義務對房屋進行空氣品質檢測,並確保室內空氣品質符合國家標準。同時,可以約定租客在入住前有權自行進行檢測,並在發現甲醛超標時要求房東採取措施解決。再者,要明確違約責任,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租客發現房屋甲醛超標且房東未能及時解決問題,租客有權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總之,租客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充分了解房屋的環境品質,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同時,通過實地考察、了解房東背景等方式,提高租房的安全性和舒適度。在此基礎上,雙方遵循合同約定,共同維護良好的租賃關係。”李巧英説。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姜東良 梁平妮 通訊員 李晨爍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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