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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遇糾紛,維權該找誰?
發佈時間 | 2024-05-14 09:31:30    

  當下,不少消費者通過微信群、小程式或者團購平臺選購商品,價格實惠、方便快捷。不過,團購涉及生産商、供貨商和團購平臺等多個主體,如果消費者需要維權,該找誰呢?

  河南消費者董先生在團購一款零食時就遇到了商品缺斤少兩的問題,包裝上標注凈含量為65克,收到貨實際重量卻只有50克。董先生把生産商、供貨商和團購平臺三方都告上了法庭,提出退貨退款並請求給予500元懲罰性賠償。

  然而,三方主體都提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平臺方表示,自己僅提供網路服務,不是商品實際銷售者,不應擔責,應由供貨商承擔責任。供貨商則提出,雖然給平臺供過貨,但涉案商品並不是其提供的,也不應承擔責任。生産商稱,出廠的商品都是符合品質要求的合格産品,對董先生買到的商品為何缺少克重並不知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承辦法官王紅霞介紹,到底誰來承擔銷售者責任,這是爭議焦點。

  本案中,平臺經營者並沒有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公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資訊,而且貨款收款方也是平臺,供貨商也有證據證明涉案商品並非自己提供。“綜合來看,應當認定平臺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承擔産品銷售者責任。”王紅霞説,因涉案商品存在實際商品凈含量明顯少於標注凈含量的問題,董先生提出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院予以支援。

  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針對董先生提出的500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涉案商品包裝上標注的重量與實際檢測重量存在明顯差距,超出了允許存在的誤差範圍,商品生産者不能夠提供涉案商品出廠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故意欺詐,應承擔500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平臺方對於涉案食品包裝、標注內容並不能參與決定,不足以認定其存在故意欺詐,因此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看,網路團購平臺、微信群、小程式等平臺運營者應該依照電子商務法規定,通過合理途徑公示銷售者主體資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提示,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僅為交易服務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實際銷售者身份的,應承擔銷售者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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