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南白象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溫州市某包裝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産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包裝專用設備及配件製造、加工、銷售,經檢查發現該企業1台拋光機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執法人員當場責令暫時停産停業,同時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並要求限期改正,且對溫州市某包裝機械有限公司、郭某分別立案調查。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七條:“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和參照適用《浙江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中(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第十一條【處罰檔次】二檔,【裁量幅度】二檔之規定,決定對溫州市某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處罰人民幣1.5萬元罰款;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方郭某處人民幣0.5萬元罰款。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曾燕燕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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