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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鳥聲吵鬧,男子打死火烈鳥獲刑五年!
發佈時間 | 2024-04-18 10:39:06    

  狹小的鳥舍間,血跡斑斑的墻壁已被重新粉刷。然而,夜裏偶爾的異響,仍讓白天看起來“高冷”的火烈鳥驚疑不定,緊緊地蜷縮在一起。

  回想2021年一天清晨看到的一幕,大連某公園鳥語林的工作人員仍心有餘悸,現場存活的火烈鳥驚叫不已,10多只大大小小、血肉模糊的火烈鳥屍體遍佈鳥舍……該鳥語林工作人員報案稱,鳥語林園區內火烈鳥被人殺害。隨後,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發現肖某有重大嫌疑。2023年4月,肖某被傳喚到案並被刑事拘留。

  2024年3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被告人肖某提起公訴,經依法審理,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肖某對所犯罪行認罪認罰。

  鳥語林中消逝的“火焰”

  “案發前,肖某的社區工作人員、鄰居及家屬就反映其精神狀態不穩定,特別是在飲酒後,其行為更是異常。提審時,在訊問他打死火烈鳥的動機時,肖某坦言,由於夜太靜,鳥太吵,覺得它們都在嘲笑他,趁著酒勁兒才臨時起意將火烈鳥打死……”中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劉艷霞介紹説。

  經查,肖某曾因故意毀壞財物、傷人、盜竊受過三次行政處罰,其母親和社區人員及鄰居均證實,肖某精神狀態不佳,特別是在酒後,難以控制情緒,曾多次出現打砸東西、擾亂周圍正常生活和干擾社區工作人員工作的行為,家人也對他沒有管束的條件和能力。

  案發當日深夜,飲酒後的肖某竄至大連市中山區某公園鳥語林附近,聽到公園內鳥叫聲,突然感到心煩意亂。為泄憤,肖某便翻山進入鳥語林內,隨手撿起木棍後,在鳥舍裏對火烈鳥進行追打,導致多只火烈鳥死亡和受傷。從鳥語林門口走出時,看門工作人員見其身上有酒氣,便將他趕走。

  涉案火烈鳥是否屬於保護動物

  “近年來,隨著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的入罪標準發生變化,一些涉案野生動物的物種種屬、價格認定,特別是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都需要紮實的證據和充分的論證。”劉艷霞説道,“與緬甸陸龜等動物一樣特殊,火烈鳥既屬於我國 ‘三有動物’,同時也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中的動物。”

  而按照“兩高”出臺的新司法解釋,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主要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或“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據此,雖然一些野生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附錄Ⅱ,但卻不能自動轉化為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

  “在參考《關於核準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1993年)和國家林業局在2009年針對緬甸陸龜作出的批復後,涉案的火烈鳥是否屬於‘非原産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是案件中的重點,包括人工繁殖問題以及涉案火烈鳥價值問題,都需要逐一證實和論證,這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劉艷霞説。

  為此,中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與偵查機關多次溝通,委託雲南、山西等鑒定機構對火烈鳥的種屬、保護級別及價值進行了兩次鑒定,諮詢了南京森林公安大學物種鑒定專家的專業意見,同時引導偵查機關赴海關、林業局、進出口公司、原進口單位等部門調取了《火烈鳥情況説明》《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發票、明細賬等證據,在大連市檔案館調取了證明進口的原始書證,最終確定了該批火烈鳥從古巴引進的事實,夯實了涉案火烈鳥的進出口鏈條,認定涉案火烈鳥屬於非原産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按照我國相關規定,應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確定保護等級、馴養繁殖等因素後,認定涉案價值人民幣達28萬元。

  “我覺得它們在嘲笑我……”

  “根據鑒定機構第一次出具的司法鑒定,肖某在案發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僅一週後,肖某就因雙向情感障礙多次進入精神病院治療,直到2023年,偵查機關才將其傳喚到位。其精神狀況對定罪量刑是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劉艷霞介紹説。

  為了進一步查實,辦案檢察官調取了其就診的精神病醫院、精神疾病康復中心等醫療機構的入院病志和診斷結論,在與技術性證據審查部門開展綜合研判後,決定對肖某再次委託司法鑒定。而第二次鑒定也顯示,肖某確屬酒精“有害使用”,但案發時肖某處於雙向情感障礙緩解期,雖然會影響其情緒波動,但作案時辨識和控制能力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本案中也有受審能力。

  辦案檢察官認為,肖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涉案動物價值人民幣28萬元。同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依法應從一重罪論處。按照故意傷害罪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應認定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庭審當日,檢察機關當庭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肖某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經合議庭評議,法院對該案進行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肖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判處被告人肖某賠償被害企業人民幣28萬元。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韓宇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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