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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資、登記在女方名下,分手後這套房産歸誰?
發佈時間 | 2024-03-11 09:35:44    

  儀錶堂堂的李某是60後外籍人士,與80後的張某一見傾心。不久後,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為了穩固愛情,李某在2014年購買了一套商住房,並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不料,若干年後兩人分道揚鑣,因房子的歸屬鬧上法庭。

  人民法院最終把房子“分”給了誰?

  案情回放

  2014年,李某出資91萬元全款購買一套商住房,但當時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李某將該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若干年後,兩人分道揚鑣。分手後,李某堅持認為自己是房屋實際權利人,多次要求張某返還該房屋,但遭到拒絕。

  李某訴稱:該房屋的購房款、稅費均由自己支付,張某對此事是認可的。張某曾在電話中多次要求不要將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雖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本質是代持行為,雙方之間係“借名買房”,房屋實際權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張某應向自己返還購房款、購房稅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計124萬餘元。

  張某辯稱: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請。1.房屋不動産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是自己,房地産權證也是由自己保管;2.該房屋所涉及的租賃事宜、水電煤等生活費用都是由自己負責;3.雙方之間係贈與法律關係;4.房屋性質屬於小戶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借名買房”與“贈與關係”二者之間進行區分判斷。

  首先,本案中,雙方並未簽訂書面代持協議,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於此,“借名買房”關係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李某主張房屋為張某代為持有的意見。

  其次,本案中,李某明確否認涉案房屋是對張某的贈與,張某亦未舉證證明李某曾向其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雙方也確未簽訂過書面贈與合同,張某主張雙方係贈與關係難以成立。

  原、被告雙方態度強硬,互不相讓,案子的審理曾一度陷入僵局。經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反覆溝通及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與張某達成調解,房屋仍歸張某所有,由其另行補償李某60萬元。

  法官説法

  “借名買房”又稱房屋代持,是指借名人(實際購房人)出於規避限購政策、減免購房款等原因不直接持有房屋,與出名人(登記權利人)協商一致,以出名人的名義持有該房屋,但該房屋的實際權益仍歸借名人所有的行為。代持協議是判斷“借名”買賣合同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所在,在沒有書面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借名買房”需要合理的借名原因,購房手續辦理完畢後的相關單據、證件應由借名人保管。此外,相關買賣合同、契稅發票、維修基金收據、還貸手續、原始房屋産權證等均應在借名人手中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也是諾成合同,贈與人作出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是贈與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

  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須以真實意思表示為內核,尤其圍繞價值高昂的房屋所開展的法律行為時更應審慎。真正能夠證明、保障己方的真實意思,往往應落筆于“白紙黑字”上。(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來源:極目新聞    | 撰稿:“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眾號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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