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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3月1日起快遞不得擅自投驛站、快遞櫃
發佈時間 | 2024-02-24 10:48:02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已于2023年12月8日經第28次部務會議通過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2號)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快遞包裝標準化、迴圈化、減量化、無害化,避免過度包裝。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優先採購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産品,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包裝産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塑膠製品。

  第二十八條

  收件人可以簽字或者其他易於辨認、保存的明示方式確認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驗收快件和確認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慧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五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慧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其中,第二十六條還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服務品質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保障服務品質,並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不得收寄;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內件品名等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內件資訊或者提供的內件資訊與查驗情況不符的,不得收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收件地址、收件人等。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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