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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要求分割兩孩子26萬元壓歲錢,法院這麼判
發佈時間 | 2024-02-21 10:26:51    

   每逢過年,小孩子們最開心的就是拿到壓歲錢,部分父母會將壓歲錢開戶存進銀行,那麼,壓歲錢到底應該歸誰所有呢?如果父母離婚這筆款項將會何去何從呢?

  據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微信號2月20日消息,在江北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認定,壓歲錢是長輩基於親屬關係對晚輩進行的財産性贈與,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2006年,蔡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隨後陷入愛河。次年,兩人正式登記結婚,並於2012年、2014分別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本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剛開始,夫妻倆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過得幸福美滿。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間的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

  2020年初,兩人因教育方式和觀念的不同再次發生激烈的爭執,爭執過後,王某帶蔡某甲、蔡某乙離開與蔡某共同居住處,此後王某及兩子一直與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別起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

  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係二人成長過程中接受他人贈與所得,共計26萬餘元。

  法院認為,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蔡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産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援,上述存款是長輩基於親屬關係對晚輩進行的財産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産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産,壓歲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産,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事實上,未成年人的各項基本權利都應當受到法律全面且周延的保護。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係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來自長輩的贈與,這一贈與應當屬於長輩對晚輩的財産性贈與。儘管二人在接受贈與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從保障未成年人財産權的角度出發,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階段,接受贈與的意思由監護人作出,也不能改變該財産屬於未成年人本人的結果,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均不能以監護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屬於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産,只能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管理,財産本身的所有權依然歸屬未成年人。受傳統觀念影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産權利缺乏重視,實踐中將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等財産據為己有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父母應當具有相應的意識,以身作則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財産權在內的各項權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呂新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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