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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六例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 2024-02-20 14:12:1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司法裁判,規範養老服務的內容,引導養老機構健康運營,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助力老年人放心養老、安心養老。

  一是注重安全保障義務。養老機構作為經營場所,對入住的老年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使老年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發佈的案例一王某訴某養老院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中,養老機構一樓開設的浴室在作業過程中産生一氧化碳,滲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間,致使老年人身亡。人民法院認為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浴室的經營者構成共同侵權,兩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強調適老化改造。養老機構作為專門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對其場所和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案例二馬某某訴某養老中心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養老機構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於地面的井蓋,入住的老年人被井蓋絆倒受傷。人民法院認為養老機構未對其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酌定其承擔60%的責任。

  三是聚焦養老服務。養老服務是養老服務合同的核心內容。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應當符合合同約定以及品質和安全標準。如果養老機構已經全面履行服務合同的,不承擔責任,反之應依法承擔責任。案例五向某某訴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養老服務合同中約定養老基地在重慶,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願,先後被安排至雲南、四川等地接受養老服務。人民法院認為養老機構頻繁變更服務地點,違反合同約定,認定服務合同解除,並判令向老年人退還剩餘養老服務費。案例四王某甲訴某老年公寓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入住老年人突發疾病摔倒,送醫後去世。人民法院認為,從老年人入住、摔倒、突發疾病、送醫救治的過程看,養老機構已經盡到了和其護理模式相當的合同義務,故不需要承擔責任。

  四是厘清各方責任。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第三人侵權,要準確認定各方責任。案例三李某某訴某老年公寓侵權責任糾紛案,入住老年人被同住養老機構的第三人傷害,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認定養老機構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應承擔30%的補充責任。

  五是推進訴源治理。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牢固樹立能動司法理念,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目標。案例六趙某訴某養老服務中心服務合同糾紛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官多次進行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多次做雙方調解工作,釋法明理,緩和了雙方的對立情緒。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當事人自覺履行判決。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還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當地民政局發送司法建議,助力完善對養老産業的管理,將能動司法、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效果。

  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養老機構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訴某養老院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某養老院,享受一級護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間位於三樓,房間窗戶右側墻壁上安裝有煙囪,係位於一樓的某浴室的燃氣熱水鍋爐排氣管,煙囪管道與窗戶的距離較近。某養老院與某浴室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係。

  某日淩晨,護理員至潘某某的房間巡視時發現異常,遂將老人送至醫院急診,並通知家屬。潘某某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療,後去世。經查,燃氣熱水鍋爐在作業的過程中産生一氧化碳,通過排氣管滲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間。

  潘某某的繼承人王某起訴,請求某養老院和某浴室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某養老院作為一家養老機構,應對潘某某盡到充分的安全保護義務,對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浴室排氣管距離潘某某房間的窗戶較近,某養老院理應預見到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對排氣管道進行必要整改,亦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某浴室對排氣管道的安裝鋪設負有責任,其明知樓上房間有老人居住,卻未對排氣管的位置進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氣鍋爐時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並滲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間。綜上,某養老院、某浴室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養老院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對於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護義務。對於某浴室安裝的排氣管、煙囪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積極採取措施進行防範、提示,並要求進行整改,不能採取漠視、放任的態度,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某浴室作為燃氣鍋爐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樓上居住的均是老人,更應當提高安全意識,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配套設備、設施進行整改,避免發生有毒氣體泄漏等安全事故。本案值得養老機構及其他經營者警醒,提高安全防護意識,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這既是經營者對自身的保護,更是社會責任的體現。

  案例二

  養老機構未進行適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馬某某訴某養老中心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馬某某入住某養老中心時,某養老中心對其進行了身體狀況評估,“行走于平地”一項得分為10分/15分。《莫爾斯跌倒評估量表》載明馬某某近三個月內無跌倒記錄,評估為“低度危險 標準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馬某某在某養老中心內通往衛生間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經住院治療後癒合。視頻資料顯示,該養老中心院內有一井蓋,位置正對大門進出口,井蓋及其下沿明顯高於周邊地面數釐米,且處於日常通行道路上。馬某某主張其係被井蓋絆倒致受傷,起訴要求某養老中心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某養老中心未對其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其場所內通道上高於地面的井蓋對老年人行動構成安全威脅,並導致馬某某摔倒受傷,某養老中心存在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對損害後果的參與度,酌定由某養老中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四條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養老機構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相較于一般經營場所而言,養老機構還應結合養老服務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對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對老年人造成危險和妨礙的安全隱患。怠于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本案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比例,提醒養老機構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重視對經營場所的適老化改造,充分保護老年人人身安全。

  案例三

  因第三人行為造成老年人損害,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李某某訴某老年公寓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尹某某、唐某某均係某老年公寓養老人員。兩人因瑣事發生過抓扯。某日,唐某某趁護工離開之際,從自己房間內拿了一根鐵棍,在尹某某熟睡時擊打其頭部致其死亡。後唐某某被司法鑒定為:1.器質性智慧損害(癡呆);2.唐某某案發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終止審理。後尹某某的繼承人李某某起訴某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繼承人,要求賠償。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唐某某採取暴力手段非法剝奪尹某某生命,應當承擔刑事以及民事賠償責任。因唐某某已經死亡,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應當在其遺産範圍內進行。某老年公寓對入住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時清理裝修後遺落的鐵棍等危險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鐵棍,且未對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礙的老人採取專人護理措施,未盡到防範、維護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故對於尹某某的死亡應當承擔30%的補充責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養老機構與養老人員建立養老服務合同關係後,對養老人員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行為造成養老人員損害的,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養老機構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養老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尹某某的死亡是因唐某某所致,應由唐某某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某老年公寓未及時清理裝修後的物品等,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審理法院根據其過錯程度,酌定其承擔30%的責任。本案適用權責匹配原則劃分責任,對類案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四

  老年人突發疾病,養老機構盡到救助義務的,不承擔責任

  ——王某甲訴某老年公寓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對其開展了健康狀況評估,並作為甲方與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係王某某的子女)簽訂《托養服務協議書》,約定如乙方突發疾病,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由丙方決定在哪個醫院接受搶救和治療,或由丙方同意及時撥打120急救。該老年公寓同時對老人存在的潛在意外風險等進行了告知,王某甲簽署了《送養人知情承諾書》。

  某日夜間,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王某在房間內摔倒,遂扶起王某並電話通知家屬。送醫後,王某被診斷為“大面積腦梗死伴出血轉化”等,後去世。王某甲認為某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當,導致王某沒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訴請求賠償。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某老年公寓對王某開展了入院健康評估,《托養服務協議書》對可能出現的“自己跌倒、突發疾病”等情形的處理和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約定。從王某入住、摔倒、突發疾病、送醫救治的過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為並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從全國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看,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養老産業的健康發展,成為整個社會必須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案中,養老機構對入住老年人開展了入院評估,王某甲也認可並選擇了半護理的養老模式,簽署了相關承諾。從王某入住、摔倒、突發疾病、送醫救治的過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為符合《托養服務協議書》約定,盡到了及時救助的義務,審理法院據此駁回了王某甲的訴訟請求。本案裁判堅決防止“和稀泥”,對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引導當事人依法維權等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五

  養老機構頻繁變更服務地點,老年人有權解除合同

  ——向某某訴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向某某與某公司簽署《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約定某公司為向某某提供養老服務,向某某已預繳養老費3萬餘元。合同簽訂後,向某某至合同約定的位於重慶的養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該基地暫停經營,向某某被安排至雲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後,向某某返回重慶,沒有再接受養老服務。向某某起訴請求退還未消費的養老服務費用。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向某某與某公司形成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某公司頻繁變更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給向某某帶來不便,亦違反合同約定,向某某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剩餘的養老服務費用,遂判決某公司退還養老服務費1萬餘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本案中,養老機構因自身經營不善,在合同約定的養老基地暫停經營後,將老年人安排至雲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頻繁奔波,違背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的初衷。養老機構未基於老年人身心特點和實際需求適當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審理法院以本案為示範,通過釋法説理,訴前成功化解了同類涉眾型養老服務合同糾紛百餘件,實現了良好的訴源治理效果。

  案例六

  實質化解養老服務合同糾紛 助力養老産業健康發展

  ——趙某訴某養老服務中心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入住某養老服務中心。某日午間,張某多次嘗試自行下床未果後,自床上摔落。經同住老人告知,看護人員將張某抬至床上,當時未發現異常。晚間張某身體不適,看護人員遂聯繫家屬並撥打急救電話。後張某于當晚死亡。經查,張某房間內呼叫器安裝位置距離床位較遠。張某的繼承人趙某以某養老服務中心未盡合同約定義務為由,起訴請求某養老服務中心賠償。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已逾96周歲,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疾病,其墜床與死亡相隔數小時,監控視頻可見其跌倒後身體並無明顯異常,雖《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糖尿病、猝死,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張某墜床行為與其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某養老服務中心作為專為老人提供托養、護理、康復等服務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呼叫器安裝位置較遠,致使張某無法及時獲得幫助,某養老服務中心在履行合同中未盡到謹慎勤勉義務,應當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遂判決某養老服務中心承擔1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新時代能動司法”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是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本案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前往養老院、醫院、行業主管部門調查,逐幀查看監控,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釋法明理,平緩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某養老服務中心自覺履行判決。此外,審理法院還就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向當地民政局發送司法建議並收到回函,助力養老行業完善管理。本案意在實質化解養老服務合同糾紛,將能動司法、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效果。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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