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姜文華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姜文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姜文華限制減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文華在復旦大學數學科學學院擔任聘任制青年研究員期間,因工作不順而遷怒于學院黨委書記王某某,並事先購買刀具伺機報復。2021年6月7日下午,姜文華攜帶事先準備的尖刀進入被害人王某某在復旦大學邯鄲路校區光華樓的辦公室,持刀刺切王的頸部及軀幹部等處數十刀,致王當場死亡。作案後,姜文華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經鑒定,姜文華患有復發性抑鬱障礙,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文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姜文華係預謀作案,其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綜合其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及自首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宣判。上海市政協委員、當事人家屬及社會公眾等二十余人參與旁聽。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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