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個午休時間,兼職做讀書博主的張芳(化名)使用所在單位電腦,整理其社交媒體賬號上的一些事務時被老闆看到,老闆當即批評她上班不務正業,濫用公司資源。這讓張芳很委屈:“午休時間不應該是我自己的時間嗎?”
近期,關於“打工人做副業是對還是錯”的話題引發社會熱議。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智聯招聘聯合發佈的《2022雇傭關係趨勢報告》顯示,有53.9%的職場人員正在從事兼職,這一比例在“00後”受訪者中達到54.5%。智聯招聘發佈的《2022年白領滿意度指數調研報告》也顯示,2022年有59.1%的白領在搞副業,佔比大幅高於2021年的32.1%。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發現,很多職場年輕人都考慮過做副業,其中不少人正在做副業,有人因此獲利、暗自得意,也有人因為做副業而被領導或同事“説閒話”,被冷落、扣績效、降薪甚至被迫辭職。多位受訪者提出,主業和副業如何劃清邊界也是個難題。
受訪專家表示,在不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做副業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公司發現勞動者從事副業或兼職,不能立刻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其副業或兼職給本單位利益帶來了損害。公司在遇到員工進行副業或兼職的情況下,應當積極溝通協商解決,採取侮辱或“擠兌”的方式是不妥的。
因從事副業被排擠
被指工作量不飽和
遼寧大連市民王敏(化名)在一家事業單位從事後勤工作,除了上班外他還經營著一家網店。
“其實也賺不了多少錢,一個月可能就賣幾十單。”王敏告訴記者,她的主業和副業完全沒有關係,而且自己都是在下班後或午休時間處理網店的事,但自從這件事被領導知道後,便處處針對自己,“領導經常在別的同事面前嘲諷我,説‘副業隨便一做,就能賺好幾萬’”。
“有時午休時間,大家聚在一起聊天的時候,領導還會特意走到我面前,説‘怎麼感覺你的心思和精力都不在工作上,不要光想著做副業了’。”王敏説,面對這樣的“嘲諷”,她很無奈,“其實自己的工作根本沒有因為做副業而受影響,該幹的工作都按時完成了”。
浙江杭州市民吳凱(化名)也有相同的遭遇。他的副業以剪輯視頻、撰寫文章為主,每月收入多則上萬元,少則四五千元。
“以前的領導比較欣賞我,同組的氛圍也很融洽,就跟其他同事説過‘因為房貸壓力大,偶爾做做副業’,大家都表示理解。但部門更換領導後,瞬間就‘變天’了。”吳凱説,新領導上任後開始嚴抓考勤,在沒有跟他商量的情況下,直接將另外一名同事一半的工作量交給他來做,理由是那名同事非常忙。
面對吳凱的不解,領導回復稱,“聽説你一直在做副業,看來你在公司的工作量不飽和,還有精力去外面找活”。在那之後,吳凱的工作量增加了很多,經常加班加點,再也沒有精力去搞副業了。
還有職場人,因為搞副業而被取消漲薪甚至被迫辭職。
在北京工作的王濤(化名)説,老闆和同事得知他在做副業後,針對了他兩年,最終他不得不選擇辭職,“言語上的冷嘲熱諷也就罷了,漲薪、升職都輪不到我,我實在受不了了”。
據了解,副業又稱為雙重勞動關係或雙重用工關係,是指人們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的兼職或第二職業。在一些受訪的搞副業的職場人士看來,主業和副業之間並無衝突,例如,他們有的人主業是會計、副業是網約車司機,有的人主業是辦公室文員、副業是網路主播,有的人主業是銷售、副業擺擺地攤,從事副業通常在下班後。
他們搞副業的初衷,要麼是迫於經濟壓力,想增加一些額外收入;要麼是不滿意本職工作,需要尋找新的出路;抑或自認有多餘的時間精力和明確的興趣愛好,希望能靠本事變現。
在不少人看來,兼職、副業算是一個輔助,是減輕家庭經濟壓力的一種積極向上的生活方式。支援搞副業、兼職的職場人認為,如果現有工作暫時沒有上升空間,薪資也趨於平穩,那麼最適合提高收入的方式就只有副業、兼職。
反對的聲音也不少。採訪中,3名在不同行業從事中層以上領導崗位的負責人一致認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員工做副業勢必需要投入相應的時間和精力,極有可能影響主業。如果副業和主業有關,對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會産生負面影響。
不能影響主業工作
違約可以解除合同
“工作時間利用本單位的設備去做副業或第二職業是違規的。”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認為,而午休用餐時間做副業是否違規,需要按照非工作時間兼職的規則來處理。
在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副教授張麗雲看來,一個合理的邊界是兩份工作不能互相侵擾。如果構成實質性損害的話,前一份工作的僱主有權力對勞動者加以一定的懲戒,這種懲戒包括減薪、降薪甚至解除合同。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認為,如果勞動者跟一個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時,還跟另外一個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構成雙重勞動合同。在原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不存在法律問題,但如果兩邊産生衝突,並且對原單位的工作産生影響,在原單位制止後仍不改正,則可能涉及違約,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同意就利用工作單位的資源也可能涉及違約,該資源包括電子設備等有形資源和公司的影響力等無形資源。”孫鵬説。
沈建峰認為,雙重勞動關係或雙重用工關係是不違法的,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當員工出現第二職業或兼職時,給本單位帶來了損害,或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搞副業而給員工‘穿小鞋’,或者內部採取各種措施來針對勞動者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如果勞動者最終的評價結果是合格以上或稱職以上,僱主就不能對勞動者進行懲戒。如果因做副業確實影響到了主業工作,勞動者應當重新評估這份工作的意義和選擇,僱主也有權力對其進行溝通、警示等。”張麗雲説。
應當遵守職業道德
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如果因業餘時間做副業而被公司辭退,法律站在企業這邊,還是勞動者這邊?
在孫鵬看來,在靈活用工的背景下,幹副業在當今社會屢見不鮮,給勞動者增加經濟權益的同時,也給一些企業的用工管理帶來了挑戰。比如,有的勞動者佔用主業時間“順帶”從事副業,還有的勞動者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副業,而企業對此往往存在認識誤區,即認為勞動者只要“一心二用”,工作之外幹著別的“買賣”,就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由此也引發了諸多勞動爭議。
“在實踐中,有人因為幹副業而被公司辭退,其依據就是公司的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規定非常嚴格,無論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允許員工從事副業。”孫鵬説,如果屬於專業的技術人員或者特殊行業,這種要求是合法合規的;如果只是普通工作人員,要看是否在勞動合同裏有明確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約定,並經過雙方同意,則有法律效力。
張麗雲認為,如果兩份職業發生衝突,那即意味著兩份勞動合同發生了衝突,會傷害一方僱主的利益。作為誠信的勞動合同履行者,勞動者必須做出調整和修正。“出現這種情況,僱主和僱員如果能夠進行善意的溝通,促成問題解決是最好的。如果解決不了,那麼雙方之間可能會面臨解除合同的問題,勞動者也可以選擇辭職或者放棄第二職業。”
沈建峰認為,完整的、有效的履行勞動義務是必要的。對於一個單位來講,最簡單和直接的方式就是在勞動合同裏約定禁止兼職或者做副業,並在用人單位規章中對違規兼職的法律後果進行明確。
“當勞動者的主業和副業發生衝突時,僱主有權利制止勞動者繼續從事兼職或第二職業,但是其方式方法需要合理合法。”沈建峰稱,當違反了涉及副業相關勞動合同後,僱主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僱主採取侮辱甚至“擠兌”的方式去對勞動者進行逼迫,則是違規的。
在沈建峰看來,勞動者有餘力、有時間去做兼職或第二職業並不為過,但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全面履行自身的勞動合同義務。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