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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曝光!5起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佈
發佈時間 | 2023-11-05 16:09:11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警示作用,不斷提升嘉興市南湖區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水準,推動該區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近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曝光5起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嘉興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案。

  2023年1月4日,大橋鎮應急辦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嘉興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危化品倉庫內的一處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處於故障狀態。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時限。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的規定。

  2023年2月1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嘉興市某智慧家居有限公司高處作業未安排專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案。

  2023年2月16日,南湖區余新鎮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對嘉興市某智慧家居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嘉興市某智慧家居有限公司高處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時限。

  嘉興市某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的規定。

  2023年2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嘉興某噴塗有限公司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案。

  2023年2月6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嘉興某噴塗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安全生産隱患排查記錄,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某未及時排查本單位有限空間存在的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嘉興某噴塗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之規定。

  2023年2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楊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嘉興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殊消防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投入使用案。

  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在聯合檢查期間,發現嘉興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在大橋鎮某幢一層及地下一層開工建設內部裝修項目,並於2022年7月完工,但該單位在未組織消防驗收的情況下將內部裝修項目投入使用,用作經營洗浴服務,且該工程屬於特殊工程。2022年12月5日,南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發放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自收到通知書起十五日內申報消防驗收手續。

  嘉興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3年2月2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南湖區綜合執法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嘉善某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2年6月19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聯合檢查期間,在嘉鹽公路 K24+950執法檢查時發現一輛浙 FAHXXX牽引車(嘉善某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涉嫌超限,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車貨總品質 104.13噸,核查發現該車超限 55.13噸。

  嘉善某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違法程度較重。

  2023年1月10日,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浙江省公路條例》相關規定,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整(19725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張嘉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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