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充電寶解決了人們外出時對於手機的“電量焦慮”,但隨著用戶規模及使用場景的不斷擴大,共用充電寶歸還後仍計費、強推虛假廣告、超限獲取個人資訊等問題也成了消費者吐槽的“痛點”。
共用充電寶歸還後仍在計費、彈窗廣告亂入、個人資訊被侵犯……對於相關熱點問題,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進行了解讀。
問:當前,“歸還後仍計費”問題成為共用充電領域投訴的重災區,消費者遭遇這種情形時該如何維權?
答:共用充電寶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構成租賃合同關係,當消費者結束充電、成功歸還充電寶時,雙方的租賃合同終止。此後,若經營者仍繼續對消費者收取租借費用,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對其多收取的費用應予返還並賠償租借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除了“歸還後仍計費”的現象,還存在著被莫名付費開通會員的情況。此前,曾有多名消費者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在使用並歸還共用充電寶後被自動扣除數百元會員費。後經調查發現,消費者之所以被扣費,是因經營者在其提供的用戶協議中設置了“租用即默認開通該品牌共用充電寶會員”的條款,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該共用充電寶經營企業進行了約談,並責令其整改。依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由於經營者並未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文本條款進行符合法律要求的顯著提示,這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主張該內容對其無法律約束力。
問:不少消費者在租用共用充電寶的同時,碰到了掃碼後彈廣告的情形,有的廣告甚至就是騙局。對此,消費者應當如何維權?
答: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同時,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否則將被認定為欺詐行為。《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中也規定,不得以彈窗資訊推送方式呈現惡意引流跳轉的第三方連結、二維碼等資訊,不得通過彈窗資訊推送服務誘導用戶點擊,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據此,租用充電寶後出現的彈窗廣告,如果是以免費領取名義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以含義不清引人誤解的宣傳表述誤導消費者購物的行為,均涉嫌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對於相關産品或服務賣方通過欺詐消費者方式訂立的上述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消費者均可請求撤銷。
此外,根據廣告法規定,共用充電寶經營企業作為彈窗廣告的發佈者,負有對內容進行審核的義務。若其未盡到義務發佈了虛假廣告,或者明知虛假仍然發佈並推薦的,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或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將與廣告主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還可選擇要求充電寶經營企業先行賠償。除民事法律責任外,共用充電寶經營者作為廣告發佈者還可能因其彈窗推送虛假廣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問:共用充電寶經營者在向用戶彈窗推送廣告的過程中,往往伴隨套取用戶個人資訊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消費者應當注意哪些細節予以防範?
答:不少抽獎廣告在兌獎環節,都會要求消費者填寫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地址等全套個人資訊,並須勾選“本人同意領取,已閱讀活動規則”等。這背後,廣告主會依據收集到的個人資訊數量,向共用充電寶經營者支付廣告費用。
事實上,我國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因此,共用充電寶經營者向用戶彈窗推送包含以誤導、欺詐方式套取個人資訊內容的虛假廣告並向第三方提供的,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屬於侵犯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消費者若因在上述場景下填寫個人資訊遭受隱私洩露或財産損失,可要求共用充電寶經營企業及委託其發佈上述廣告的企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乃至賠償損失。
法官提醒,作為經營者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定期維護更新充電寶及相關租賃設備系統,並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刪除無效“霸王條款”等避免“亂扣費”現象的發生,強化對推送彈窗廣告的內容審核,並切實履行好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義務。
就消費者而言,應儘量選擇租借信譽較好品牌的共用充電寶,並注意仔細閱讀用戶協議,特別是計費規則、歸還規則等,確保收到歸還成功的提示,謹慎填寫個人資訊。一旦權益受損要保留好相關照片、錄音錄影等證據,積極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向監管部門投訴或維權。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鐘辛文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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