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吼浪工作室發佈通告,稱自2021年起遭遇了姜廣濤等人共同實施的重大侵害,並宣佈與其永久終止合作。隨後,“姜廣濤涉嫌刑事犯罪”“姜廣濤能不能把聲帶捐出來”等詞條登上熱搜榜,持續引發網友熱議。
姜廣濤為國內知名資深配音演員,參與了《瑯琊榜》《古劍奇譚》等多部影視劇、遊戲的配音,履歷亮眼,粉絲眾多。通告一齣,有不少網友直呼“塌房”(網路流行語,意為愛豆在粉絲心中形象的坍塌)了。也有不少網友提出,其配音的影視劇角色會不會被“連帶”下架?又該如何規範“配娛”行業?
圍繞上述問題,記者進行了採訪。
姜廣濤——這個名字或許你不認識,但你應該或多或少聽過他的聲音。因為其職業生涯幾乎與國內配音行業的發展重合了。
入行之時,正趕上譯製片時代的末期。1999年,他成為《泰坦尼克號》中傑克的配音演員,此後為許多當時的熱播劇獻聲:影視劇《小魚兒與花無缺》中的花無缺、《瑯琊榜》中的藺晨等,動漫《大魚海棠》中的鹿神、《姜子牙》中的師尊,遊戲《仙劍奇俠傳五》中的姜雲凡、《時空中的繪旅人》中的葉瑄等。
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姜廣濤共參演190部電視劇、71部電影、54部動畫片、47部廣播劇,以及21個遊戲、4部紀錄片、6部有聲書。
配音演員原本只是幕後工作人員,但隨著配音演員偶像化的進程,部分配音演員擁有了自己專屬的粉絲群體,即有了所謂的“扛劇”能力。
令人唏噓的是,配音演員“塌房”事件時有發生。
早在2020年,國內配音圈便頻頻“塌房”。如為騰訊熱門手遊《光與夜之戀》中男主之一陸沉配音的李元韜,在吃到了角色紅利之後,便被曝出在現實生活中故意貼近角色,從而“睡粉、PUA、冷暴力”,同時與多名女粉絲保持不正當關係。
“從群眾角度看,配音演員們有著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作為公眾人物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而從配音演員角度看,部分人並不覺得自己是公眾人物,只不過是做著配音工作的普通打工人,自己的言行不應該受到更高的道德約束、法律以外的限制。配音演員與群眾對於身份認知存在一定出入,導致‘塌房’事件愈演愈烈。”華東師範大學立法與法治戰略研究中心研究員余鋒説。
余鋒解釋稱,配音演員,顧名思義,是從事配音表演的人員。凡利用自己的技藝才能從事文藝表演工作的人,無論是臺前還是幕後,均是藝人,配音演員即存在於幕後的藝人。劣跡藝人中的“劣跡”,指向的是言行,可大略將之分為犯罪類劣跡、違法類劣跡、違背道德與公序良俗類劣跡和政治類劣跡,如發表有悖于國家利益和祖國統一的言論等。
“劣跡藝人是絕對不能復出還是相對不能復出,我國不同的文件規定不盡一致。比如,中國演出行業協會2021年3月施行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2014年9月發佈《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新廣電辦發100號文件)規定,犯罪類劣跡藝人不得參與製作影視節目,同時該通知並沒有為此類藝人復出預留可以援引的條款。”余鋒分析,可見,姜廣濤若承擔了相關刑事責任,回歸社會後能否繼續從事配音行業,至少取決於三個因素,即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態度。如果這三個因素都比較重,那麼其回歸社會後,將很難繼續從事配音演員工作,或在國家層面被禁止,或在行業層面被抵制。
還有網友提出疑問,姜廣濤配音的近400個影視劇角色是否會因此被“連帶”下架?
對此,余鋒認為,包括影視在內的文學藝術作品,既是傳播文化的使者,又是文化傳承的載體。耗資巨大、參與人員眾多的影視作品,若僅因為其中某個配音演員觸犯刑律,就做下架處理,對經濟價值和社會文化價值而言,都是一種巨大損失。考慮到“新廣電辦發100號文件”有關於“不得播出和放映有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影視節目”的規定,對於姜廣濤參與配音的視聽作品,無論是已經完結還是正在播出,或者是尚未播出,以及正在配音製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通知所涉視聽作品製作單位,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用其他配音演員或AI的聲音替換姜廣濤的聲音,以此避免作品全部下架,給社會帶來文化福利損失,給相關公司帶來重大經濟利益損失。
至於用其他配音演員或AI的聲音替換姜廣濤的聲音而産生的額外成本,究竟是由所涉視聽作品的製作單位承擔還是由姜廣濤承擔,余鋒告訴記者,通常在彼此間的協議中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針對接連不斷出現的藝人違法失德問題,余鋒建議娛樂行業加快建立藝人的道德素養培養考核機制和篩選淘汰機制,通過“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為準入設限,為淘汰立規。
“還要從道德層面加強教育,適當將道德失范與法律懲戒掛鉤,避免因道德約束力不足,導致藝人缺少失范懲戒的緊迫感、壓力感和敬畏感。”余鋒説,一個群體的道德水準,折射的是社會整體的道德水準,無視或忽視其他群體的道德問題,僅僅盯住藝人道德問題,其效果可能是局部和短暫的,因此需要全社會遵從道德規範與法律規則,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評價導向。
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兼首席技術專家吳純勇提出,可以嘗試推動演藝人員在和影視節目出品方、投資方合作的過程中加上一種具有經濟約束力的條款,比如製片方或投資方在與比較重要的演職人員簽署合作協議時加一個“緊箍咒”,即由於演員自身行為對作品産生的負面影響,或將承擔鉅額賠付,目的就是讓藝人能長期對自己的公眾形象、個人品牌負責。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趙麗 胡淼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