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的李老伯和陳阿姨是再婚夫妻,他們婚前的兩個孩子李先生和陳先生是異父異母的繼兄弟。兩個老人婚後置辦了兩套房産,李先生和陳先生在父母都過世後因為房子的事情鬧掰了,老人在世時提前分走一套房的陳先生,在李先生要繼承另一套房産時拿出了“殺手锏”——母親的遺囑,稱屬於母親的份額由他來繼承。
“他提前分走了房産並且早就過了戶,現在還能分這套嗎?”近日,李先生焦頭爛額之下向余姚市公證處求助,詢問房産繼承的事。
二老過世後
提前分走一套房的繼兄弟又要分房
李老伯和陳阿姨雖然是再婚夫妻,但共同生活二十多年,關係很融洽。李老伯和陳阿姨再婚時,李先生、陳先生都已經成家立業。李老伯和陳阿姨再婚後,購入了兩套房子,分別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據李先生説,李老伯和陳阿姨曾口頭約定好了,兩人名下的房産歸各自所有,以後的房産也由各自的兒子繼承。早些年,陳阿姨健在時,已經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提前過戶給了陳先生,過戶時李老伯也是同意的,並簽署了書面的意見。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由兩位老人居住,一直登記在李老伯名下。
兩年前,陳阿姨去世了。前段時間,李老伯也去世了。就在李先生準備繼承父親名下的房産時,陳先生拿出了幾年前母親親筆書寫的遺囑,遺囑中稱李老伯名下的房屋係李老伯與陳阿姨的夫妻共有財産,該房屋中屬於陳阿姨的份額由其兒子陳先生繼承。
先前的房産已經贈與完畢
後面的房産是兩位老人的遺産
“明明之前早就約定好的,我和他每人一套房子,他的那套早就分走了,現在又拿遺囑來‘搶’我這套。有什麼辦法能繼續履行兩位老人當初的約定呢?”李先生反覆問工作人員。
公證員幫李先生分析了這個問題:陳先生之前已經分到陳阿姨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來説是贈與行為,李老伯也同意的,所以在法律上已處理完畢,與後來的遺産繼承沒有任何關係。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為夫妻的共同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如要證明該房産為李老伯的個人財産,就必須有李老伯與陳阿姨的書面的財産約定,且約定中明確該房屋只歸李老伯一方所有。目前,在沒有任何書面約定和證據的情況下,從法律上來説,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為李老伯與陳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産。
如今,兩位老人都已經去世,他們當初的話只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口頭約定,並沒有留下有效證明。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轉化為遺産,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發生繼承,但陳阿姨有遺囑,所以屬於陳阿姨的遺産份額應按照遺囑繼承。
對此,余姚市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李先生為自己和父親不懂有關法律、沒有諮詢專門的法律部門而感到後悔,更後悔沒有讓父親立遺囑,才會走到今天的這個局面,然而再多的後悔也終究於事無補。
公證員提醒:老年人再婚不僅是感情生活問題,也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關係到家庭、婚姻、繼承、監護與財産等諸多法律問題,為了確保公平,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産約定,同時,各自立下書面的遺囑,免得一方立遺囑,另一方沒有立遺囑。另外對老年人的監護問題,建議最好也做出書面的約定。
來源:寧波晚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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