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市場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發生變化,虛假宣傳、倣冒混淆、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利用技術手段破壞其他經營者網路産品或服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
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1月10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佈2022年度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據悉,在往年的基礎上,不正當競爭行為借助網路技術手段,花樣翻新,不斷變換馬甲,呈現從線下向線上轉移的趨勢,引起了市場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對此,2022年,省市場監管部門推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出臺,深入組織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全年共立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違法案件1925宗,開展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執法251次,開展法律法規宣講、培訓、合規指導919次。
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具體包括:
寧波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4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寧波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利用微信群向顧客推銷某某牌保健食品和提供足浴藏藥熏蒸服務時,宣稱上述保健食品和服務具有預防新冠肺炎、治療關節炎、膽囊炎等功效。
2022年4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自2020年5月起,以組建微信群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銷保健食品和熏蒸服務,在國家明令保健食品不得宣傳具有疾病治療功效的情況下,當事人虛假宣傳其銷售的保健食品和熏蒸服務具有預防新冠肺炎和疾病治療功效,誤導老年人進行消費,銷售金額共計270萬元。
2022年8月17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0萬元。
嘉興市秀洲區高照街道某某貿易店商業混淆案
2022年12月14日,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嘉興市秀洲區高照街道某某貿易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3名當事人員工正在包裝品名為“連花清溫茶”的産品,現場共有包裝好的産品1290盒,未包裝的産品60袋。經查,當事人在通過微信群銷售“連花清溫茶”産品時,引用了“連花清瘟”防疫藥品的名稱及功效,將“連花清溫”與“連花清瘟”字樣進行混淆,足以引人誤認為“連花清溫茶”與熱銷的“連花清瘟”防疫藥品存在特定聯繫。2022年12月14日,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商業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共購進“連花清溫茶”3000盒,涉案金額22000元。
2022年1月3日,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已包裝的“連花清溫茶”1290盒、未包裝的“連花清溫茶”60袋,處罰款10萬元。
紹興某某酒業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2022年1月27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紹興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的銷售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售的當事人生産的“二人塔牌10年陳手工冬釀黃酒”與浙江塔牌紹興酒有限公司生産的“塔牌手工冬釀黃酒”的包裝、裝潢相似,現場共查獲190箱。
2022年2月18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商業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為提高黃酒銷量,倣照浙江塔牌紹興酒有限公司生産的“塔牌手工冬釀黃酒”的包裝、裝潢,設計當事人生産“二人塔牌10年陳手工冬釀黃酒”的包裝、裝潢,使消費者對二款酒産生混淆,足以引人誤認為“二人塔牌10年陳手工冬釀黃酒”與“塔牌手工冬釀黃酒”存在特定聯繫,違法銷售混淆産品50209元。
2022年6月17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二人塔牌10年陳手工冬釀黃酒”190箱,處罰款5萬元。
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1年3月9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司法機關公佈的案源線索,依法對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推銷藥品過程中,向桐廬縣某某人民醫院工作人員王某某(已因受賄罪被判刑)支付回扣。
2021年3月23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自2015年9月起與王某某約定,由王某某負責運作桐廬縣某某人民醫院採購當事人的脂溶性、水溶性維生素藥品,當事人則按照醫院藥品採購價的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在王某某的運作下,桐廬縣某某人民醫院共計向當事人採購藥品脂溶性、水溶性維生素64969瓶,涉案金額442.29萬元,為謀取交易機會,當事人共計向王某某支付回扣款13.01萬元,當事人收到藥品生産企業支付的推銷費為142.91萬元。
2022年5月20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42.91萬元,處罰款23萬元。
嘉興市某某智慧系統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2年2月15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移交線索,依法對嘉興市某某智慧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為承接嘉善縣某某管理所主管的計程車行業監控和資訊化系統設備等相關業務,多次向原嘉善縣某某管理所副所長孫某某(已因受賄罪被判刑)贈送財物。
2022年2月18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對嘉興市某某智慧系統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向嘉善縣某某管理所銷售計程車行業監控和資訊化系統設備共計493040元,為謀取交易機會,當事人向孫某某賄賂財物55156元。
2022年8月11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款10萬元。
台州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2022年7月4日,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台州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某某樓盤時,在售樓處、公眾號發佈“入主某某,贏特斯拉”,以及“開盤當日成功認購且準時簽約一週內即可參與特斯拉現場抽獎”等資訊,但實際最高獎為一輛特斯拉Model3轎車的兩年使用權。
2022年4月24日,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在銷售某某樓盤時開展了有獎銷售活動,依法應當明示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但當事人未明示最高獎為一輛特斯拉Model3轎車的兩年使用權,影響消費者兌獎。
2022年11月24日,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麗水市蓮都區某某美容院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2022年4月2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麗水市蓮都區某某美容院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集中員工開展拓客促銷培訓,員工在培訓時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購買醫療美容産品有獎促銷資訊,宣稱分三個階段進行抽獎活動,但未發佈相關階段的抽獎時間、獎品數量,以及發佈的開獎條件不清晰。
2022年4月24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在開展拓客促銷活動時進行了有獎銷售,依法應當明示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但當事人未發佈相關階段的抽獎時間、獎品數量,以及發佈的開獎條件不清晰,影響消費者兌獎。
2022年7月14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平陽某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2022年6月16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平陽某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某某樓盤展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該樓盤《競品對抗説辭》等圖文宣傳資料中,含有“某樓盤後期入住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物業費難收,物業管理難”、“某樓盤被老破舊小包圍,城市界面臟亂差”、“某樓盤沒升值潛力”、“某樓盤得房率低,戶型不規則,通風采光性差,住起來比較壓抑”等內容。
2022年6月30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自2022年2月開始編造並傳播上述虛假和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資訊內容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2022年10月18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罰款11萬元。
東陽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2022年7月25日,東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東陽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抖音平臺上發佈視頻,宣稱多種不同品牌的牛奶飲品存在品質、安全方面的問題,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內容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2022年7月25日,東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為“麥某某”、“小某某”和“百某某”三個牛奶飲品品牌的當地經銷商,當事人下載了他人發佈的含有虛假和誤導性資訊的短視頻,在無科學依據印證內容真偽的情況下,通過抖音平臺進行傳播,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截止案發,當事人傳播的上述抖音短視頻的播放量達3540次。
2022年9月2日,東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罰款10萬元。
杭州某某軟體技術有限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網路不正當競爭案
2022年1月12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杭州某某軟體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開發了“搬家助手”應用軟體,向某某某平臺的個別商家定向銷售,該軟體利用數據爬蟲技術,在未取得授權同意的情況下,爬取“淘寶”、“天貓”等平臺商家的商品數據後,將數據上傳至某某某平臺伺服器,轉由某某某平臺的相關商家進行銷售。
2022年1月14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杭州某某軟體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利用“搬家助手”軟體共非法爬取18154814條商品數據,妨礙和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擾亂了電商平臺競爭秩序。
2022年5月23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20萬元。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全琳珉 通訊員 市聞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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