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寧波海事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舟山市檢察院訴被告劉某、袁某因非法採集貝藻類海産品致海洋環境受損案件,當庭判決兩被告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47499.2元及懲罰性賠償7009.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責令兩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舟山市級及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刑事方面,兩被告此前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和拘役5個月、緩刑9個月。
據悉,這是浙江首例涉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民事公益訴訟案。
浙江嵊泗馬鞍列島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位於舟山群島最北端的島群,處於舟山漁場中心位置,“一分島礁九九海”,海域遼闊,物種繁多,構成了以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獨特的島礁自然地貌、潮間帶濕地為主體的島群海洋生態系統,具有極大的開發研究和保護價值。
2021年2月,劉某、袁某各出資3萬元共同打造一條船舶,並購置空壓機、潛水服、氧氣管、呼吸器等輔助工具,雇傭他人進行捕撈作業,約定獲利平分。同年6月至9月,兩人在未取得貝藻類捕撈許可證情況下,多次駕船至嵊泗馬鞍列島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壁下島、大盤島周邊海域,潛捕採集螺貝等水産品。非法捕撈過程中,他們用勾刀採捕海膽、拳螺、貽貝等野生潮間帶生物,導致保護區內海洋生物生長髮育受阻、繁育終止,且礁石等天然棲息地遭到破壞,非法獲利共7000余元。
舟山市檢察院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寧波海事法院認為,舟山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係國家海洋局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建立的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其內涵科研價值、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等為人類共有,任何對保護區造成損害的行為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被告在禁漁期採用禁用方法在保護區進行非法捕撈,行為明顯存在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對海洋生態和資源造成嚴重損害,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修復生態、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在執法人員監督下,該案當事人對涉案漁獲物進行放生。
【法官説法】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貫徹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生動實踐,為懲治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優美生態環境新期待,進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懲罰性賠償,作為損害賠償填平原則的突破,通過讓惡意的不法行為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提高違法成本,達到充分救濟受害人、制裁惡意侵權人的效果,具有懲罰、震懾、預防等多重功能。
本案在判令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之外,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採取“基數×倍數”的計算方式,以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價值損失費用、永久性損失數額為計算基數,綜合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損害後果、獲利數額、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確定倍數,進而確定最終的懲罰性賠償數額,為正確實施海洋環境生態破壞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承載著我們生生不息的物質基礎,也孕育著繁榮發展的無限可能。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嚴守海洋生態紅線,守護藍色海灣,燃動“藍色引擎”,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和自覺行動。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通訊員 王舜畢 記者 錢祎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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