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佈《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就依法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進一步加強司法保護與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的銜接作出了規定,旨在為凈化校園環境、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見》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職員工實施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適用禁止令。
《意見》規定了在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意見》規定,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等原因,不宜送達裁判文書的,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罪名及刑期的相關證明材料。
《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係。《意見》規定,教職員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為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意見》還明確,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犯罪,參照本意見執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行政部門,準確執行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準確適用、嚴格執行從業禁止制度,對師德嚴重違規問題“零容忍”,凈化校園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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