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日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黃瑋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黃瑋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黃瑋利用擔任柳州鐵路局百色供電段段長、南寧供電段段長,南寧鐵路局辦公室主任、副局長,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在工程承攬、産品銷售、職務晉陞、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47萬餘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黃瑋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具有法定從輕從寬、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 撰稿:汪軍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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