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官網消息,為規範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品質,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實踐和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同37號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ybjgs@moe.edu.cn。
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8日。
教育部
2024年2月8日
附: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附件1: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品質,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準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校外培訓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校外培訓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公益性原則,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第四條 校外培訓按照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訓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統籌。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校外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調控規模結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工作。
國務院科技、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是相應領域校外培訓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標準和資質,實施行業管理,開展專業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遊、體育及其他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其他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分別負責校外培訓有關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以及與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從業人員、經費、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等條件。
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第八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
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第九條 校外培訓使用的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
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同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培訓時長、時段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佈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第十二條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資訊,保證資訊真實準確。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合同標準文本並在全國校外
培訓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的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校外培訓執法工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採取檢查、詢問、查閱或複製相關材料,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擅自開展校外培訓、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許可範圍培訓、管理混亂、違規組織競賽等行為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鼓勵、支援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品質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校外培訓治理工作。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指出,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2021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兩年多來,在各方的努力下,校外培訓秩序日漸規範,各地在校外培訓管理中也奠定了實踐基礎。新的治理形勢下,需要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動依法治理,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為此,教育部在總結經驗、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對標對表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系統總結現有政策和基層實踐並轉化為法規制度,著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規範化、法治化。《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有益補充的基本定位,明確了校外培訓公益性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規範管理、提高品質、滿足多樣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標導向,明確了平衡機構、家長、學生、學校等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各方合法
權益的立法價值,進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訓管理制度。《徵求意見稿》在推進依法管理的同時,正視家長的合理培訓需求,提出鼓勵、支援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引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等舉措。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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