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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用“集團”“連鎖”字樣
發佈時間 | 2024-01-20 15:08:43    

   記者從民政部了解到,《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已于近日公佈,將於5月1日起施行。作為民政部部門規章,《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進行了統一規定。該辦法明確,社會組織名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準確反映其特徵,具有顯著識別性。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集團”“連鎖”等字樣。

  據了解,我國當前有近90萬家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名稱立法仍是空白。為此民政部制定了《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於依法辦理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該辦法明確,社會團體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行(事)業領域或者會員組成、組織形式依次構成,如“北京清潔行業協會”“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等。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事)業領域、組織形式依次構成,如“北京春苗慈善基金會”等。

  為規範使用字號,《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還設定了字號的使用規則:規定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語句和句群;為防止字號與行(事)業領域混同、産生歧義,規定字號應當與行(事)業領域顯著區分,“行(事)業領域不得作為字號”。辦法還明確,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作為字號。

  《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還規定,社會組織一般不得以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政治活動家的姓名命名。其中,社會團體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限于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根據《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社會組織名稱應當規範標明其組織形式。其中,社會團體名稱應當以“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字樣結束。基金會名稱應當以“基金會”字樣結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以“學校”“大學”“學院”“醫院”“中心”“院”“園”“所”“館”“站”“社”等字樣結束。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考慮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使用“集團”“連鎖”等字樣,容易引發社會公眾對其非營利性質疑等問題,因此禁止使用上述字樣。

來源:北京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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