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一起內容創作平臺稿酬提現所引發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平臺格式條款無效。
某平臺是天津某公司運營的內容創作平臺,平臺以文章內廣告的展示量計算最終收益,併為作者提供分潤收益。
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臺開通自媒體賬號,並通過運營産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計提現216.89元。
但是,當林某再次提現時,網站卻提示“餘額大於等於100元,可申請提現”“收益出賬期:每月11日10點前”“提現申請期:每月11日10點至15日24點”等規定。上述規定使林某賬戶中的65.01元餘額一直未能提現。
林某認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現條款,且現有提現規則有違公平原則,故將天津某公司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餘額大於等於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為無效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條款“餘額大於等於100元才可申請提現”是某平臺預先擬定並面向眾多平臺用戶統一公示、重復適用的條款,用戶無法進行各異性磋商,屬於格式條款。
法院指出,該條款是該平臺為了便於管理而設置的規定。其在已設置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標準後,又疊加限制了提現金額標準,且未向用戶提供登出賬號後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怠于承擔平臺應盡的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産的權利。
“平臺設置的上述提現條款,涉及利用自身網際網路平臺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內的部分影響力較小、收益增長不穩定的用戶,無法在可預期的、相對固定的期限內支取其自有財産,有違公平原則。”最後,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段莉瓊表示,網際網路平臺出於降低網路交易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目的,通常會預先擬定格式條款來建立平臺管理模式和規則,平臺用戶無法就協議內容進行差異化協商,傳統個別磋商範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臨挑戰。
“本案中,根據案涉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有關創作收益計算、支付、提現等約定就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段莉瓊表示,該平臺設置最低提現金額條款,未盡到平臺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産的權利,故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段莉瓊表示,因此,司法應該更加關注網際網路平臺利用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等現象。並且,通過裁判引導平臺以更加公平的內容生産、分發及收益機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內容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杭州網 | 撰稿:記者 葉小鐘 趙思遠 | 責編:周宣印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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