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除了相關藥品,一些日常保健品、食品都成了“緊俏貨”。近日,高價出售藥品、個人出售抗原被執法部門查處的案例頻發。也有一些商家及個人試圖打“擦邊球”獲利。這些行為不僅嚴重失德,更是在擾亂市場秩序、破壞防疫大局。
那麼,哪些情況可能觸及法律?消費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京都刑辯研究中心梁雅麗律師對此進行了詳細法律解讀。
情形一:藥品要求“配貨”算違法嗎?
有媒體調查發現,在某藥店微信小程式上單獨搜索連花清瘟或布洛芬均顯示“暫無相關內容”,但同時,含有連花清瘟的防疫包卻赫然在售,其中最貴的一款價格高達428元,強行搭售了14種藥。
也有部分藥店實施強制搭售,明明只需買一盒退燒藥,卻得“配貨”一整套大禮包。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接到群眾投訴,在購買連花清瘟時被要求捆綁購買其他藥品,相關消息衝上熱搜。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責令該藥店停業整改,對於涉嫌違規行為將會進一步調查。
律師普法:
梁雅麗律師表示,“捆綁銷售”行為,違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首先,《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明確規定,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論是藥店商家準備的“防疫包”贈品還是各種強制搭售行為,顯然都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明確了處罰措施,即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其次,搭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廣大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並且,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作為市場主體,在需要連花清瘟藥品的情況下,有權利只購買所需藥品,無需為其餘所謂的“贈品”“防疫包”買單。商家捆綁銷售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變相的強買強賣,完全沒有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利。對於這種行為,消費者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例如請求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執法部門進行投訴等等。
最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明確將搭售行為規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具體規定在第6條第3項中,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的”“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的”等。對於這種行為,根據處罰規定,銷售方或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梁雅麗律師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商家的違法經營行為損害到消費者利益時,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法治社會需要每個人具有法律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積極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經營者來説,也要提高法律意識,尤其是特殊行業的經營者,切勿因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違反相關法律,甚至最終構成刑事犯罪。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需要各方主體的共同維護,面對疫情,我們只有眾志成城,齊心協力,攻堅克難,才能迎來溫暖的春天。
情形二:非藥品商家囤貨居奇違法嗎?
黃桃罐頭、電解質水如今也成了“香餑餑”。不少商家囤貨居奇,將售價連翻數倍。
據媒體報道,一些店舖部分在售商品價格也比市場上的同類商品偏高。以某品牌黃桃罐頭為例,電商平臺自營店的商品列表中,規格為900克的黃桃罐頭標價只有14.19元,但線下商店的700克規格的同品牌罐頭標價卻達到了29.8元。
電解質水(又稱電解質飲料)也“火”了一把。連日來,電解質飲料成為繼黃桃罐頭後又一個遭到搶購的食品,部分地區電解質飲料被“掃貨一空”“一水難求”。有消息顯示,多個電解質水品牌在社交平臺上出現與“新冠疫情”捆綁行銷的現象。法律人士認為,此舉有“擦邊球”嫌疑,但屬於合規範圍內。
律師普法:
梁雅麗律師表示,隨著疫情傳播,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群體也逐漸擴大,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經驗之談”,所謂的黃桃罐頭、電解質水等日常生活食品、飲品,都成為緩解新冠肺炎症狀的“靈丹妙藥”。但實際上,追根溯源,這種資訊最初僅僅是來源於社會中的傳言,並沒有充分的醫學依據。
有醫學專家指出,從日常食用的角度來講,黃桃含有維生素C、維生素B族、β胡蘿蔔素、番茄紅素等,對於促進新陳代謝,提高免疫力有一定的好處;黃桃所含的鉀元素比較多,鉀是會讓人心情愉悅的一種元素。但黃桃罐頭並非“特效藥”,更多的是一種“安慰劑”。其甜爽的口感,另一方面也可能加重咳嗽的症狀,過多的糖分也會影響咽喉等部位的恢復。
而對於電解質水來説,則是補充身體機能的飲品。對於經常運動的人來説應該並不陌生,往往在大量運動後都會喝一瓶“功能型飲料”,這是因為運動過程中大量出汗,及時補充電解質可以避免脫水等現象。在感染新冠病毒時,如果整日無法進食同時排汗或嚴重腹瀉嘔吐,則需要注意補充電解質。但正常情況下,吃水果、喝粥、醫用補液鹽、礦泉水等,都是補充人體流失電解質的辦法,電解質飲料雖然沒有用量限制,但也不能當水喝,其中的糖分及添加物如果進入體內超量,同樣會引起不適。
由於供需關係的變化,市場中商品的價格在適當的範圍內有所浮動,屬於正常現象。但是如果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同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資訊並散佈、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産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等。
情形三:朋友圈或相識的人之間轉賣防疫物資算違法嗎?
日前,北京海淀一攝影工作室將每盒25支的抗原檢測試劑盒以25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12月12日海澱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接到舉報線索,對該攝影工作室進行了突擊檢查。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及初步調查,對涉嫌哄抬物價及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海澱區市場監管局擬作出並處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最近,大家或多或少在朋友圈看到銷售或轉賣抗原等防疫物資的消息。那麼,如何界定這一行為是否違法?
律師普法:
梁雅麗律師表示,早在疫情最初蔓延時的2020年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已經發佈《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並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而只有企業,才能是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主體,並且必須在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經營。
對於個人來説,並不能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其中防護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新冠抗原試劑盒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
“朋友圈”中的個人,顯然不屬於適格的抗原檢測試劑銷售主體,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體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等防疫物資,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果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則達到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銷售的又是假冒偽劣産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且銷售金額較大,或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將被判處無期徒刑。
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順應市場需求的合法合理經營行為值得鼓勵,但一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在沒有經營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倒賣、轉賣國家明確規定的醫療器械,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北京青年報 | 撰稿:陳斯斯 通訊員 唐文佳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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