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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治助體育強國建設行穩致遠

中國共産黨成立100年來,體育事業在黨中央高度關懷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伴隨建黨100年來波瀾壯闊的體育事業發展歷程,體育法治建設成績斐然,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育法律制度體系,體育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大大提升,體育強國建設在法治化軌道上不斷穩步推進。

在建黨之前,體育的價值和功用即已被認知,這個時期的體育思想和制度帶有鮮明的時代特徵。1917年毛澤東同志在《體育之研究》中寫道:“體者,載知識之本而寓道德之舍也”,而“國力苶弱,武風不振,民族之體質,日趨輕細,此甚可憂之現象也”,並呼籲“欲文明其精神,先自野蠻其體魄”。“蘇區”時期提出“鍛鍊工農階級的筋骨,戰勝一切敵人”,“延安”時期提出“鍛鍊體魄,好打日本”“體育運動軍事化”思想,體現了體育運動與加強軍隊建設、為革命服務緊密結合的特點。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體育發展的兩大戰略重點逐漸形成——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體育法治的制度建設也主要圍繞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展開。1952年6月10日,毛澤東同志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題詞:“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掀起了群眾性體育運動的高潮。在廣泛開展群眾性體育運動的基礎上,體育運動水準的提高、競技體育的發展也逐漸提上議事日程。1959年4月18日,周恩來總理在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在體育工作中,應當貫徹執行普及和提高相結合的方針,廣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運動,逐步提高我國的體育水準。”“普及與提高相結合”自此成為我國體育工作的基本方針。

改革開放以來,體育法治建設逐步邁上正軌。1995年《體育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體育立法的空白,標誌著我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新階段。之後,我國相繼出臺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反興奮劑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多部重要的行政法規,逐步形成了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規、33部部門規章、179件規範性文件、260余件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在內,較為健全完善的體育法律規範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體育法治建設開啟了新的歷史征程,取得了新的成就。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深化體育領域“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監管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清理證明事項,不斷優化政務服務。推進行政決策法治化,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合同規範管理。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落實國務院取消群眾性和商業性賽事審批的要求,制定開展體育賽事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和要求以及監督管理辦法,加強賽事監管,規範體育賽事運營,推進體育賽事有序開展。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修改《體育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第二類項目;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修訂《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推動《體育強國建設綱要》《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産業高品質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印發實施;統籌立改廢釋,定期清理和完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體育執法工作逐漸規範。梳理各級體育部門監管職責,納入“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在體育系統推動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經中央編辦和司法部同意,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地方體育行政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規範執法行為,明確執法責任,提升執法水準。普法宣傳教育日漸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定期舉辦培訓班,收集整理體育行政執法案例庫,制定普法責任清單,不斷提升體育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體能力和水準。

當前,我國面臨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體育事業發展既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嚴峻挑戰。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必然要求,也是體育發展的目標和方向。在新的歷史時期推進體育法治建設,必須緊緊圍繞建設體育強國這一中心目標,以“11個堅持”為指導,堅持黨對體育法治建設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全面深化體育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升體育立法品質和水準,繼續深化體育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豐富體育法治實踐形式和內容,著力加強體育執法,不斷推進依法治體,開創體育法治建設新局面,為體育強國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新時代體育法治建設必將迎來屬於自己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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