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審核,兩年內不得調整;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學生退學轉學,適當退還部分費用……近日,合肥市發改委、合肥市教育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推進全市民辦學校(包括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教育收費管理。
【收費形式】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學校自主定價
今後,試點放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自主制定,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合肥市發改部門備案。非營利性民辦技工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自主制定,報合肥市發改部門備案。
未放開的民辦學校申請提高收費標準的,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後,綜合考慮辦學品質、經濟發展水準、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合肥市發改部門按照政府定價程式組織實施,同時簡化未試點放開民辦學校的收費定價程式,逐步引導學校適應市場化進程。
新辦民辦學校收費和新增項目收費實行試行標準,具體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提出申請,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合肥市發改部門審核後執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繼續執行原標準的,由市發改部門根據試行期社會反映意見等情況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將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由學校自主定價。今後,在試點放開民辦學校收費的基礎上,合肥市還將根據辦學品質、社會影響等,擴大放開試點範圍。
【規範收費】學費等標準確定後兩年內不得調整
今後,合肥市將保持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相對穩定,收費標準一經審核(備案),兩年內不得調整。學費、住宿費要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放開收費試點民辦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但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新生入學時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學校要通過各種形式,將收費項目、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資訊,主動公開。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此外,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退費管理】學生退學轉學,要適當退還部分費用
民辦學校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具體退費辦法由民辦學校制定,並對外公示後執行。學生在校時間從學校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民辦學校未制定並對外公示退費辦法的,分兩類執行。一方面,按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另外,按照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學年)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部門監管】造成惡劣影響或撤銷、吊銷辦學許可
在日常監管方面,今後也會越來越嚴格。發改、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管理聯合審核機制,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收費的聯合監管,及時、有效處理教育收費違規等行為,對信用記錄較差、投訴舉報較多的已放開收費試點學校收回其試點資格。
對違反收費承諾、變相提高學費、社會反映強烈等違規亂收費行為,發改、教育部門採取成本調查、約談告誡、信用懲罰、移交市場監管部門等措施。對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扣減年度招生計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等,直至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