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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出新規:中小學可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
2024-06-17 14:57:19.0    |    來源:廣州日報    |    作者:賈政 魏麗娜    |   

6月15日,廣州市人大官網挂出《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對《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今年,“加強青少年心理健康校外服務和引導”入選廣州市十件民生實事。廣州先行先試,推動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立法。記者注意到,《條例》提出將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區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的評價範疇,並從預防、發現、診治、保障等方面,為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打通問題學生的分級分類干預、轉介送診、休學複學等實踐堵點提供制度保障。

精細化管理,讓手機遠離校園

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

《條例》要求將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區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的評價範疇,相關部門或者團體將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作為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並要求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工作經費。

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重在預防。《條例》要求學校將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融入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各環節,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例如,學校要開設以實踐活動為主的適應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課,每班每兩周至少安排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每學期至少開展一節心理健康教育主題班會課。同時,相關部門要設立、公告二十四小時中小學生心理援助服務熱線電話,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平臺。

無論是保護視力,還是防止沉迷網路和遊戲,促進身心健康發展,中小學生如何正確使用手機的問題,一直以來困擾著不少家長和教育界人士。《條例》專門對“預防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進校園”提出要求。

根據《條例》,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嚴格限制孩子使用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對於使用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的孩子應當規範使用的場所、時段、時長、頻率、內容、功能、許可權等事項,並配合學校禁止或者限制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嚴禁帶入課堂。

廣州小學生進行課外活動

協同化治理:家校社會共同發力

學校需配衛生健康副校長,所有教師接受心理健康培訓

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問題診治,需要家長、學校、學生、社會專業團體協同用力。

《條例》提出學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發現和干預處置機制,為每位中小學生單獨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每學年對全體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普查和測評,對有心理行為問題的學生予以預防干預。

學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通過觀察孩子的交往、行為、言語、睡眠、情緒、學習等狀態,及早發現孩子的心理行為問題。發現孩子存在心理行為異常的,應當向班主任了解情況,加強與孩子交流,尋求心理服務熱線、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指導,家校協同做好孩子心理疏導工作。

學生在發現自己或者同學出現情緒長期低落、獨處寡言、厭學厭世等情況時,積極向教師、同學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反映並尋求支援幫助。

衛生健康部門要為學校配備衛生健康副校長,幫助學校開展嚴重心理行為問題和疑似精神障礙學生的轉介工作。並會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組建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專家團隊,加強對學生常見心理問題和心理障礙的分析研究,為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培訓和技術指導,協助學校開展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此外,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將完善教職工心理健康教育培訓制度,所有教師都應當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全面提升應對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的能力。

系統化跟進:打通全流程難點堵點

建立醫院、學校協作機制,為中小學生提供快速轉介、診療途徑

此外,《條例》聚焦實踐難點堵點,打通轉介、送診、休學複學系統治理銜接點。

根據《條例》,學校發現學生存在嚴重心理行為問題,應當及時口頭告知其監護人,必要時可以出具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並指導其監護人及時帶孩子到專業機構接受心理諮詢或者就診;學生發現自己存在心理行為問題且有意願接受心理諮詢或者就診的,監護人應當支援,不得阻攔。

疑似有精神障礙的未成年學生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行為,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將未成年學生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治,其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的中小學生,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此外,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院與學校定點聯繫、定期溝通的協作機制,為存在心理行為問題的中小學生提供快速轉介、診療途徑。醫療機構應當對持有學校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的中小學生提供就診便利。

中小學生因嚴重心理行為問題或者精神障礙需要休學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或者由學校提出意見建議,經學校綜合評估後報學校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向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複學方面,中小學校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精神科執業醫師、心理諮詢師等專業人員對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進行複學評估,評估結論作為學生複學依據。


【  責任編輯 :丁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