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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公佈
2024-03-22 15:32:40.0    |    來源:中國教育報    |    作者:林煥新    |   

日前,《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公佈。根據《決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4部規章廢止。

“這4部規章制定的時間較早,曾經在教育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規章已明顯過時。”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一是實際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規章已不再適用。比如《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制定於1991年,規定了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專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等,而目前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已不再實施,《規定》也無繼續保留的必要。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規章內容與上位法衝突。比如,《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於1998年,頒布以來,行政處罰法已經三次修正,《辦法》關於處罰的種類、程式等很多內容與現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存在衝突。《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於1990年,其中很多管理措施與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關於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精神不銜接。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確規定,規章內容被替代。近年來,國務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發佈了《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審改辦 國家標準委關於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實施行政許可已有更加完備、詳細的規定,《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在實踐中不再適用。

廢止這些規章,並不意味著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學、有效管理。教育部將加強有關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提高制度供給的及時性、有效性。特別是要適應教育管理、學校管理的特點和規律,堅持疏密結合、寬嚴相濟,落實學校辦學和管理自主權,指導學校因地制宜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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