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門當教練又做裁判?今後溫州有第三方來評判

時間:2019-04-09 14:04:13 來源 : 浙江線上 作者 : 周琳子

溫州的教育品質怎麼樣?今後將有第三方機構來評價。針對溫州市教育局出臺的《溫州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溫州市政府購買教育評價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4月8日,溫州市教育評估院副院長方文躍為記者做解讀,他表示,這將改變過去教育部門既當“教練員”又做“裁判員”的局面。

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不斷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但是一定程度上,政府管理教育還存在著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機制仍然不健全,社會參與教育治理和評價還不充分,“管”得太“死”、“辦”得不“活”、“評”得不“力”等問題依然存在。溫州作為教育管辦評分離試點城市,出臺兩個《辦法》文件,將加快推進管辦評分離改革工作的落實和深化,積極培育社會第三方教育評價機構,規範第三方教育評價的範圍、內容、成效和採購,規範政府購買教育評價服務行為,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方文躍表示,《辦法1》強調,開展第三方教育評價,應當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提高放管服水準為目標,應當遵循管辦評分離原則,科學規範、公開透明、有序推進、評以致用。《辦法1》指出,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教育評價專業能力的,在職能上接受政府、學校或其他組織機構的委託開展教育評價(評估)活動,提供專業諮詢服務,進行相關專業研究的專業機構。主要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專業公司、社會團體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第三方教育評價機構開展評價的範圍主要涵蓋區域教育綜合評估項目、學校綜合評估項目、學校專項評估項目及其他需要委託的評估項目等。

根據該辦法,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方)開展教育評價委託工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機構。根據評價事項的實際需要,可以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委託等方式,公開招標應當作為主要方式。辦法還從委託評價範圍、委託評價程式和委託評價管理等方面明確了具體規定與要求。

為何配套出臺《溫州市政府購買教育評價服務暫行辦法》?方文躍表示,《辦法2》強調,通過教育行政部門購買教育評價服務,完善區域教育評價機制,不斷提升教育評價服務的品質和效益。教育評價服務的購買主體應為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承接主體應為準入的具有教育評價專業能力,在職能上接收政府、學校或其他組織機構的委託開展教育評價(評估)活動,提供專業諮詢服務,進行相關專業研究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