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有眾多的濕地,首選對西津濕地單獨進行了立法。通過使用法律形式,有效制止破壞行為的發生,遏制天然濕地持續萎縮,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與濕地資源保護的矛盾。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南寧市西津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正式施行。
實行分區分期封閉輪休制
位於橫縣鬱江河段西津水庫米埠坑庫區的西津濕地,是華南地區面積最大的人工濕地之一,具有非常高的建設價值和保護價值。然而,調查數據顯示,濕地面臨著水體水質逐漸變差、禽鳥和天然魚類急劇減少、水生植物資源瀕臨枯竭、濕地面積大幅萎縮等問題,生態保護的形勢十分嚴峻。
為保護南寧這塊綠色“瑰寶”,《條例》制定較為健全和規範的保護措施。如在濕地公園內實施分區(分期)封閉輪休制;橫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保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保護範圍內的居民種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禁止向濕地公園投放有害物種或者擅自引進外來物種;實行達標排放以及規範濕地公園周邊農耕漁事活動,嚴格保護濕地公園內水體水質;建立健全濕地公園保護應急預案和針對候鳥遷徙、野生動物繁殖等特殊事件的專項保護方案等內容。
保育區不可進行無關開發
考慮到濕地公園對社會開放後遊客可能會對濕地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條例》規定對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以及管理服務區5個功能區。
同時,對不同的區域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濕地保育區和恢復修復區除開展保護、培育、恢復濕地及監測等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開發建設、生産生活、科研考察、旅遊觀光等活動。
宣教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範圍內,可以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但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生産生活等活動;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遊、服務經營等活動。
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
保護是濕地公園立法的核心目的,因此,《條例》對保護範圍內規定了一些禁止性行為,如禁止擅自攔河築壩,圍墾、填埋、佔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生産設施、設置廢棄物傾倒或填埋場地,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廢水、污水或者傾倒廢棄物和污染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在水體內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用強制性手段來保護濕地公園這片碧水藍天。
同時,為提高群眾共同參與保護濕地積極性,《條例》頒布實施後還將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實現“誰保護誰受益”,對因濕地生態保護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並結合群眾最為關心的教育、社會保障、醫療、就業等問題,建立長期、規範的參與濕地保護的鼓勵機制;加強周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産業結構調整,從根本上激發群眾保護濕地環境的積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