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2016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確保廣大市民度過一個安全祥和的新春佳節,根據《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應嚴格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規定,在以下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 100米範圍內。
(四)水利設施,水、電、氣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教學區、敬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單位。
(六)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苗圃、公園。
(七)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建築物、構築物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窗口。
(十)城市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或者區域。
二、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應嚴格遵守燃放時間規定。南寧繞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嶺、玉洞、良慶南、蒲廟等出入口組成的環道(以下簡稱高速環道)以內,以及邕寧區蒲廟鎮、青秀區仙葫片區,除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的場所和區域以外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以下簡稱限制燃放區)。在限制燃放區內,下列時間准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
(二)農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 7時至晚上 12時。
三、在限制燃放區內允許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 C級、D級煙花爆竹産品。
C級産品是指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産品; D級産品是指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産品。前款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區內燃放。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
四、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嚴格按照産品説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動植物投射、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總重量超過 100公斤的煙花爆竹製品。
五、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成年人陪同看護,無成年人陪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可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 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罰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煙花爆竹的,對單位處 1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 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或致人傷殘,或造成財物損失的,將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