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大內容可“討價還價”
《徵求意見稿》規定,職工方和企業方就工資進行集體協商時,可在職工關心的年度平均工資水準及調整幅度、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和績效工資分配方法等9個方面內容進行“討價還價”(詳見上表)。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本企業90%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工資協商不等於漲工資
第一年工資增長13.5%,第二年工資增長15%,此後幾年工資增長分別為17%、19%和10%。2009年以來,南寧某糖業集團公司通過協商,員工平均月工資從1260元提高到2500元。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促進了企業效益增長,也給員工吃了一顆“定心丸”。企業增效員工增收,極大激發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工資協商不等同於漲工資。”韋副部長表示,當前有些企業對工資集體協商存在一些誤解,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就是漲工資。其實不然,員工有權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員工的工資應當隨著企業利潤和勞動生産率的提高而相應提高。但如果企業經營發生困難,發生虧損,也可以提出調整工資甚至適當降低工資的協商方案,與職工方平等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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